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03.03.2015  12:49

赣安监管一字〔2015〕21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单位:

汛期历来是非煤矿山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且近年来极端天气频发,多地出现汛期提前、局部强降雨现象,必须立足防大汛、抗大灾,未雨绸缪,对非煤矿山安全度汛工作进行早谋划、早动员、早部署。为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度汛,现就切实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度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清非煤矿山防汛工作形势,切实增强安全防汛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4年3月至6月,我省非煤矿山发生事故13起,死亡24人,占全年死亡人数的63.16%,其中年度内3起露天采石场较大事故均发生在主汛期;汛期还发生了尾矿库排洪井倒塌、截洪沟冲塌、尾砂泄漏等事件。这些事故教训,突显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暴露出我省一些地方和非煤矿山企业对防汛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防汛工作、“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今年不少区域已出现雷雨及强降雨天气,且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开局不利,1月份全省非煤矿山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6起,死亡6人,同比事故多4起,多死亡4人,另外还发生1起盗采石煤事故,死亡1人;在近期的监督检查中还发现极个别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违法违规超设计坝高堆积子坝、擅自抬高溢洪道高程;加之露天采石场未完成整合整治企业数量较多,因矿产品价格低迷而主动停工、停产的企业数量较多,而停工停产及复工复产期间也是事故易发期。这些事故及问题的存在,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各地、各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高度警醒,认清今年安全度汛形势的严峻性、紧迫性、复杂性和防汛任务的艰巨性,防止和克服侥幸心理、畏难情绪,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防汛工作举措,在狠抓落实上下足功夫,扎扎实实地打好安全度汛攻坚战,确保安全度汛。

二、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度汛防范重点,强化工作举措

(一)汛期非煤矿山防范重点

1.地下矿山——以防范透水、淹井事故为重点。

2.露天矿山及采石场——以防范高陡边坡坍塌和山体滑坡、泥石流事故为重点。

3.尾矿库——以防范漫顶、垮坝、溃坝事故为重点。

4.各工业厂房、居民生活区、工棚(含休息区)——以防范泥石流、滑坡、坍塌等事故为重点。

5.从事野外作业的地质勘探企业、民爆仓库以及爆破作业——以防范雷击、泥石流、边坡坍塌为重点。

(二)汛期主要工作举措

1.对存在以下重大隐患或整治不力的非煤矿山企业,责令汛期停止生产、停止整改(治理)、停止排放或回采尾砂,并抄告公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有必要时抄告供电单位停止供电:

(1)存在省安监局、省国土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文指出的13种问题、隐患情形的露天采石场,在汛前未完成整改并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责令汛期停止整改,并在危险区段设置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语及路障;

(2)在生产的非煤矿山各类独立生产系统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别的;

(3)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以及尾矿库存在《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所列危库、险库情形之一的;

(4)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严重违反设计开采或超设计高程堆积尾砂、未经安监部门批准进行尾砂回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5)汛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死亡事故的企业。

2.迅速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各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吸取宜春市上高县锦江镇锦程矿业有限公司采石场“2014·3·29”坍塌事故和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阳坳尾矿库“2014·6·28”排洪井倒塌等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安〔2014〕32号文)要求,迅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汛前、汛期、汛后安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以及危、险、病库,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五落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要求治理隐患。

(1)非煤矿山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在全面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强化非煤矿山汛期防范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

地下矿山要查历史洪水位与地下开采系统上游新建水设施,看上游河道改道、河床抬高等是否会引发淹井事故;查废弃老窿分布情况、对照实测图纸查是否有透水危害;查矿山电力保障情况、看井下排水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处于完好状态。

露天矿山要查边坡角度、台阶高度、平台宽度,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处于稳定状态;查截、排水设施、设备,看其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查排土场稳定性,看截排洪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尾矿库要在坚持原已执行的“八查八看”(详见附件1)的基础上,重点查尾矿库排洪设施(井、塔、斜槽、隧洞、箱涵、管、溢洪道、截洪沟)结构可靠性,看砼是否存有蜂窝、麻面、配筋不足等疑似施工质量、老化问题;查验尾矿库设计等别是否与规范一致,看尾矿库防洪标准是否达规范要求;查选矿工艺、及入库尾砂性质是否改变,看尾矿库滩面坡度、调洪库容、泄流水深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防汛度汛工作专项督查;尤其要结合各地防汛总指挥部工作安排,将尾矿库防汛工作纳入专项督查重点,认真开展“七查”(详见附件2)。

3.积极应对,切实强化应急管理。

(1)及时掌握汛情。各地、各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气象、水文等单位联系,及时获知汛情预报、预警信息;强降雨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企业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2)妥善处置汛情。各非煤矿山企业在汛期前尤其是强降雨前:尾矿库要降低库内水位,危、险、病库要停止排尾;地下矿山要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等安全防范措施,凡存在淹井可能的地下开采矿山,要果断撤出人员,停止生产;露天矿山要落实截排水等安全防范措施,高陡边坡上、下严禁作业及人员靠近;存在边坡坍塌、泥石流危害下的人员居住场所、办公场所及工业厂房要撤出人员。

(3)做好应急防范。各地、各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要修改完善非煤矿山应急预案,尤其要对照《江西省尾矿库应急抢险工作指南》(见省安监局网站《安全科技》栏)修订尾矿库度汛方案,强化应急处置,足额储备应急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及时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指挥能力、提高现场应变处置能力。

(4)强化汛期应急值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停工停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专人值班工作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靠前指挥,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要强化现场尤其是尾矿库的巡查,特大暴雨时企业负责人要亲自上坝巡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各地、各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落实防汛工作责任。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逐级落实防汛责任;要落实危库、险库、病库等重大隐患及“三边库”、“头顶库”等重大危险源县级政府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对设区市属及以下企业的尾矿库和无主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及一名部门领导为隐患治理和安全防汛工作挂点督办负责人,并向媒体公告。

(二)强化防汛工作举措落实。各地、各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企业防汛工作的任务与特点,明确防范重点,强化工作举措,迅速部署,将安全防汛工作抓早、抓小、抓细、抓实。要立足于“早排查、早发现、早治理”,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危库、险库、病库、“三边库”、“头顶库”、无主尾矿库的隐患综合治理和安全度汛工作。

(三)加大汛期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相关单位扎实开展专项督查,对重点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汛期安全态势平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防汛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各项举措的落实。对未按规定执行汛期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并抄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限期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依法关闭;对未落实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单位和防汛责任单位的,一律严肃查处;对延误治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汛期安全专项督查,原则上县级要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逐一督查;设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重点对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非煤矿山,三等以上及安全度属病库、危库、险库的尾矿库和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进行督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尾矿库和露天采石场整治重点地区进行专项督查。

(四)严格执行汛情及时报告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自救。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报告后,必须迅速响应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事故(含涉险事故),无论事故情况是否完整,事故性质是否明确,要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要抓紧了解,尽可能快地在续报中予以体现,确保信息及详细情况在最短时间报送至省安监局值班室。各设区市安监局每日16时前将本地的值班情况向省安监局值班室报告,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五)按要求编制尾矿库运行计划。尾矿库企业要按照江西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各类水工程运用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赣汛〔2015〕2号,见附件3)编制运行计划,尾矿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三等以上尾矿库,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无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组织编制),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3月20日前),同时报省防总备案;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及三等以下尾矿库,由非煤矿山企业组织编制,经设区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报设区市防指备案。尾矿库企业编制运行计划须了解和掌握工程所在流域及有关区域的水文气象、社会经济、保护对象、河道防洪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历史和最新基础资料,充分考虑应急、生态、生产用水的需要,提升水资源调蓄能力、水环境自净能力和水生态修复能力。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各地、各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安委会、省安监局的要求,切实做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设区市安监局于4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开展防汛安全工作情况报省安监局。

 

附件:1.“八查八看”内容

2.“七查”内容

3.江西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做好2015年

全省各类水工程运用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