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上“马大哈”家长,合适吗

31.07.2015  20:11

  7月23日,陕西富平又发生一起5岁女童被忘车内事件,送医后,孩子出现接近脑死亡的症状。据统计,这已是7月份国内第8起被媒体报道的“儿童被留车内事件”。而今年以来,类似事件在全国至少发生了12起,其中至少有5名孩子死亡。频频被曝出的“儿童被留车内”事件,让公众的目光聚集到了未成年人监护上,更带来了“马大哈”家长该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讨论。

  同样是儿童被留车内导致死亡的事件,责任主体不同,在现实中所面临的追责也不同。如果是因为父母疏忽大意造成死亡的,此前没有刑事侦查介入的先例;如果是孩子被忘在校车内造成死亡的,那么有关责任方(校车司机、幼儿园老师)等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这样的处理方式,并非因为疏忽行为造成孩童死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而是与中国传承了几千年的“家事”观念息息相关。

  因为父母或者是祖父母粗心大意,将孩子留在私家车上发生的悲剧时,公众会认为,父母也是这一事件中的受害者,是悲剧的“始作俑者”,却也是悲伤最大的承受者。类似的行为,在同一行为主体身上不会再次发生,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事情发生了,安慰家长还来不及,谁还会去质疑要不要追究父母(祖父母)的刑事责任?

  假如公安机关介入到此类事件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恐怕又将迎来公众的骂声一片。法律的实施与一国国情息息相关。2014年,美国堪萨斯州威奇托市的男子赛斯·杰克逊,因将10个月大的孩子遗忘在了车内致其被热死,面临一级谋杀罪的指控。而在我国现有的国情和长久以来“家事”的固有观念下,将“马大哈”家长纳入到刑事追责的范畴中来,似乎并不合适。

  然而,在儿童被留车内悲剧一再发生的当下,如果还有“马大哈”家长不以为意,再三自信自己的行为不会造成危险,而将孩子的安全置之不顾,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应该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惩戒。避免更多的孩子在这种“明知而轻信”的侥幸下遭受不幸,给“马大哈”家长划定一条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