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易触犯刑律 “从众心理”导致暴力抗法频发

14.04.2014  12:52

  中国江西网讯 医闹家属殴打医生和警察、为帮朋友阻碍并殴打执法民警……近年来,诸如此类的事件越发频繁地出现。特别是公安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受到暴力阻碍,群众利益受到不正当侵害的情形呈多发态势。

  近段时间以来,新建县法院陆续宣判了一批妨害公务案。有法律界人士称,这意味着将进一步加大对妨害公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并能有效改善执法环境。新建县法院及时对妨害公务案件进行宣判的最大意义在于,告诉人们解决纠纷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法制轨道,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新建县法院一起刑事案件庭审现场

   闹访伤人错误认为“法不责众”

  “在涉及群体性事件时,妨害公务犯罪嫌疑人往往相互效仿,错误地认为‘法不责众’,于是有恃无恐”

  2013年5月14日上午,在新建县人民医院门口,王谊、王荣及亲属等人认为新建县人民医院应对王谊妻子的死亡负责,为达到赔偿目的,王谊、王荣伙同其亲属等人对医院采取了拉横幅、摆花圈、堵大门的方式,导致医院无法正常营业。

  接到报警的新建县公安局长堎派出所和治安大队前往处警。在处警过程中,王谊、王荣等人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围攻、拉扯参与处警的民警。在围攻过程中,王荣将治安大队长刘兴左手前臂抓伤,王谊用拳头击中派出所所长万某的头部。

  经法医鉴定,刘兴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万某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新建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谊、王荣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共同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荣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新建县刑事庭副庭长曾令明称,此案的发生暴露出了一些患者家属的“从众心理”。他们认为只要患者家属到医院闹一闹,制造出群体事件,就能给医院施压,从而得到更好的赔偿。

  “在涉及群体性事件时,妨害公务犯罪嫌疑人往往相互效仿,错误地认为‘法不责众’,于是有恃无恐。”曾令明称,最后导致暴力妨害公务的事件发生。

  上述群体事件并不仅仅是个案。

  2012年6月30日18时许,万珍因其父亲被电死一事,与其家人在新建县供电局堵门闹事。新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程秋等人接到指令后赶到现场,在将参与闹事的万珍等人带离现场时,万珍采取暴力进行抗拒,将程秋的脖子和右手腕部抓伤、衣服撕破。经南昌市检察院法医鉴定,程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丙级。司法机关最终同样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了其刑事责任。

   阻碍民警抓赌被追究刑责

  一些市民法律知识欠缺,既认识不到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有着多年审判经验的曾令明称,一些市民法律知识欠缺,在与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矛盾与冲突时,既认识不到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涉嫌违法犯罪。龚英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据介绍,龚英是新建县长堎镇一麻将馆老板。2013年5月25日17时许,新建县公安局北郊派出所民警刘磊等人到龚英所开设的麻将馆查处赌博,当民警要将在该麻将馆的几名涉嫌赌博人员口头传唤至北郊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遭到龚英的阻拦。

  现场民警对龚英多次讲明这是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但仍然无效。随后,北郊派出所副所长陈军带领民警周瑜及巡防员刘凯等人赶到现场增援。

  龚英仍然叫嚣“谁也别想带人走”,民警刘磊和巡防员刘凯两人遂上前将其强行带离,在带离过程中,龚英抓伤民警刘磊及巡防员刘凯,并咬伤民警刘磊的左手臂。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学鉴定,刘磊及刘凯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丙级。

  案发后,新建县公安局北郊派出所及受伤民警、巡防员对龚英的行为表示谅解,但被告人龚英仍因妨害公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帮朋友打伤民警被判管制

  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后,对该处理决定不服,但又不知或不愿意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寻求救济,而是寄希望于通过私力救济方式逃避处罚

  曾令明分析称,自控能力差,妨害公务犯罪的嫌疑人往往脾气都比较暴躁,情绪容易激动,思维方式偏激,遇有矛盾时极易走极端。

  2012年5月31日上午11时许,在新建县石埠镇省大(南安)公路收费管理站,王巍和其表弟刘睿在得知其朋友江平驾驶的货车被该收费站的工作人员拦下缴费,便分别赶至省大收费站。刘睿赶到后,采取强行扳开收费站收费栏杆的方式帮助江平驾驶的货车冲岗逃避缴费。

  对此,在省大收费站执勤的新建县公安局省大警务室民警陈华、张超依法将刘睿传唤到省大警务室接受询问。

  王巍为阻止民警将刘睿带离,便用胳膊扼住民警陈华的颈脖,同时用拳头猛击陈华头部,致使陈华构成轻微伤丙级。

  近日,一审法院也以被告人王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曾令明称,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受到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后,对该处理决定不服,但又不知或不愿意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寻求救济,而是寄希望于通过私力救济方式逃避处罚,从而最终选择了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妨害交警执法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012年11月8日下午2时许,刘金驾驶小轿车在新建县省大收费站附近碰撞了李华驾驶的小轿车,因双方未能就修车费用达成一致,李华打电话给西山交警中队报警。随后,西山交警中队的民警万春、艾春等人通知刘金到交警中队处理该起事故,刘金遂带其朋友刘龙、李强赶到西山交警中队。

  在处理过程中,民警万春要求刘金将车钥匙暂扣在交警队,刘金不同意,在一旁的刘龙见状认为李华不该报警,遂动手打李华。万春等人上前阻止,李强殴打万春致其眼部受伤,轻微伤乙级。

  近日,法院也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强管制二年。

   解决纠纷还须回归到法制轨道

  新建县法院及时对妨害公务的案件进行宣判的最大积极意义在于,告诉人们解决纠纷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法律解决的轨道

  患者家属殴打医生、警察,醉汉酒后闹事咬民警……近年来,诸如此类的事件越发频繁,妨害公务案件随之剧增。抛开主观原因不说,该类案件已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当前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新建县法院及时对上述一些妨害公务案件进行宣判,将进一步加大对妨害公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并能有效改善执法环境。

  曾令明分析认为,妨害公务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

  在曾令明看来,为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制宣传,不断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及自我教育能力,加强其对行政执法权力的敬畏,使其能更好地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应深入群众,及时了解群众的愿望和需求,赢得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进一步改善警民关系,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称,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然而,一旦出现了群体性事件,也存在极少数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敢果断处置的现象,出于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的心理,这将会导致出现上述类似的事情。

  在颜三忠看来,新建县法院及时对妨害公务的案件进行宣判的最大积极意义在于,告诉人们解决纠纷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法律解决的轨道,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颜三忠称,上述案件同时也告诉政法机关,对于矛盾和纠纷的处理,要更多注重预防,通过多元化的调解,尽量不激化把矛盾和纠纷,并积极主动去解决,尽量化解在萌芽状态。“因为预防比事后的惩罚更重要。”(本文中人物除曾令明、颜三忠外,均为化名)

   链接

  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图 罗建安 新法制报记者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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