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划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红线”

08.09.2015  10:33

   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者将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昨日,省教育厅下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十类行为划出“红线”。

  据了解,《办法》实施范围为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 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和聘任教师)。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全省各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 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十类“红线”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记者 万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