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言:划定“红线”为劳务派遣开了坏口子

28.01.2014  17:00

  与数以千万计劳务派遣工息息相关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获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今天从全国总工会获悉,《暂行规定》回应了长期广受关注的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待遇、“虚假外包”违法派遣等问题,特别是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的“红线”——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将有效遏制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行为。(1月27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诟病很多,其聚焦点多在同工不同酬上。就劳动者本身来说,其利益的维护需要劳动法的规范。可以说,劳动法就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上位法,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不能指定与其相左的条款。在这样的前提下,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开始生效,其中就将“同工同酬”的规定写进了法律条款中,而这被视作给劳务派遣人员带来福音的条款旋即又在同年9月份人社部官员的回复中化为泡影,所谓的同工同酬并非人们理解的含义,而是不包含福利和社保。而现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出台,再次划定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比例,即“红线”。这看似人性实则是一个坏的开头。

  划定劳务派遣员工使用比例,其潜台词已经默许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存在是合法。但是,这样的默许也是一种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可。即何谓劳务派遣员工,仅仅是在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三性”岗位上的员工。而这样的员工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之后就应该画上休止符,因为按照该法规定,一切员工都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已经被放置在一个极其尴尬的境地,是一种边缘化的存在,是一种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挑衅。所以说,既然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员工,这就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漠视,而这样的暂行规定显然也是应该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下位法。

  另外,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的比例,应该如何防范用人单位不按照比例运作,这也应该是一个难题。尽管有10%的红线,但是如此红线之下,劳动监察部门是不是需要定期进行抽查和排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按时向劳动部门上报数据,劳动者本身如果感觉自身利益受损到底应该如何举报。这些都是现实面临的问题,而所有这些问题无疑会导致一种结果,社会成本的增加,因为无论是劳动监察部门去检查还是劳动者自己去举报,这都是一种浪费社会资源的行为,在增加社会成本的同时,损害着消费者本身的利益。这才是划定劳务派遣员工比例的真正结果所在,是一种坏事情的开始,而不是终结。

  劳务派遣制度的历史命运,最应该和最直接的应该是终结。即直接结束这样的制度安排,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一种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劳动关系,一旦违反规定,即违法行为。而不需要这样扭扭捏捏进行比例划定的花样,因为这样的口子一开,劳务派遣的存在必然将会持续,而只要这样的不合理的制度存在,劳动者的利益就不会得到真正的保护。(文/王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