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交警获刑别忘深挖“寄生虫”

05.02.2015  11:49

  记者获悉,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驾管股原副股长、交通管理大队车驾中队原副中队长冯某某,因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刑五年半。随着他获刑,去年4月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曝光有店家在淘宝网公然卖摩托车驾照的事件找到了答案——果然有交警违法。(2月4日《东南早报》)

  作为交警,冯某某本该秉公守法、清正廉洁,但却没有把持住自己,陷入到了犯罪的深渊。冯某某的最终获刑,令人拍手称快。由于收受了大量的财物,并滥用手中职权,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其实,该事件的最终结果,也给手握公权力的人提了个醒,那就是“莫要伸手,伸手必捉”。

  但是,事件留给我们的反思还不止于此,在该案中,交警由于受贿而遭受惩罚。但在行贿大名单上,大概有10多家驾校。行贿者究竟如何处理,却并没有被提及。根据报道,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冯某某借调到泉州工作,在短短的7个月时间里,他就接受多家驾校送上的好处31000元。一些驾校想方设法找考官拉关系,要求对学员予以关照。

  受贿交警构成受贿罪,行贿之人也不能逃之夭夭。根据刑法规定,行贿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应该构成行贿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在类似于该报道的很多案件中,行贿之人只要交代了行贿行为,一般都不会遭受严重的惩罚。而且,很多时候,还会因为有立功、检举等情形,被法律所“大赦”。

  如此之下,无疑放纵了犯罪行为的发生,让这些依附权力而生的“寄生虫”找到了生存土壤。一旦行贿,就会赚的盆满钵满,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一旦事情败露,也不会有什么风险。那么,在这种态势下,只会让这些“寄生虫”更加肆无忌惮,对权力垂涎三尺,不惜采取金钱美色来兑换利益。

  由此,在交警获刑的同时,我们也该反思,不能让这些“寄生虫”逍遥法外。受贿当追究刑责,行贿亦如此,只有保持严厉的惩处态势,才能堵住权钱交易的黑色通道,让权力不再成为谋私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