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裸晒”泛滥,监管不能“裸奔”

06.05.2014  11:23

  五一假期最后一天,在海南三亚大东海天然浴场,又出现了个别裸晒者偷偷脱裤现象。5月4日,三亚警方不但加大现场发放《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裸泳、裸晒的公告》力度,还在被禁止裸晒、裸泳的海滩上安装监控摄像头和喇叭,以对裸泳、裸晒者进行取证和劝阻,已经对两名不听劝告违反规定者进行拘留处罚。三亚警方相关人员表示,目前,三亚严禁公共海滩裸泳、裸晒行为已经纳入常态化管理。(5月5日人民网)

  “裸晒”也是一种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边界,比如,如果在隐蔽场合,没有公序良俗的考量,不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裸晒”并无不妥。但是,如果在三亚海水浴场赤身裸体,就与他人合法权益产生了冲突,并且戕害了公共秩序,理应予以规避和禁止。

  其实,反观国外,很多美丽的海滩都会专门开辟裸泳浴场。比如,在英国、美国等国家,裸泳被认为是接近自然的举止,在公众中间倍受欢迎。但是,在我国,这种行为却令人作呕,不能成为一种合理的习惯。诚然,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裸晒”,但是公共场所内的裸体行为,却是被公共秩序所禁止的。况且,如果“裸晒”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达到“严重”程度,对他人以及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我国现实语境中,“裸晒”不可能像西方国家一样,成为一种正常现象。就目前而言,虽然执法部门加大了监督和查处力度,但是“裸晒”并没有从根本得以杜绝。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处罚力度弱化和乏力,不能让“裸晒”行为人感到“痛楚”,没有产生有效的威慑力。另一方面,监督很难发力,“裸晒”通常采取“打游击”的方式,监督和检查往往不能及时跟进,不能形成无缝隙的监督管理网络,空白和盲区依然存在。

  因此,如果要从根本上取缔“裸晒”,最为重要的还是让监督管理方式不要处于“裸奔”状态。通过合理有效的方法进行应对,比如,可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进一步完善对“裸晒”行为的惩罚规定,同时加大惩罚力度,避免“法无明文规定”的尴尬现象。再比如,可以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广泛动员游客的力量,畅通投诉渠道,让每个人都参与到监督举报中,真正织起监督管理的网络。

  唯有如此,才能让监管不再面临“裸奔”窘境,而“裸晒”也可以被暴露在阳光之下。进一步来看,通过监督管理方法的完善和强化,可以倒逼“裸晒”行为人道德修养的提升,减少甚至杜绝不文明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