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根生:“挟尸要价”不能止于道德谴责

19.03.2014  09:54

  河中捞起溺亡小伙,打捞人却不见红包不运上岸。3月9日,成都市大邑县22岁的刘坤在崇州西江河桥上落水溺亡,无奈之下,刘父求助打捞公司。11日下午,尸体被找到。但打捞人将尸体用绳子绑着拴在桥墩上,称“如果非要运上岸,就要包红包冲冲喜。

  一方面正在经受丧子之痛,另一方面捞尸人却以“如果非要运上岸,就要包红包冲冲喜”为借口索要钱财,这显然让溺亡小伙的父亲刘坤无法接受。尽管捞尸人如此“挟尸要价”的确让人觉得有见钱眼开之嫌,显得不够厚道或善良,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对于以捞尸作为谋生手段的这一特殊群体来说,这或许是他们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获得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之一。

  如果从词语的情感色彩来看,“挟尸要价”显然不讨好,而且由于人们对弱者或遭受不幸的人更容易产生同情心,这就使得在公众的视野里,捞尸人显得“面目可憎”,是在大发不义之财。尽管我们并不认同捞尸人不讲诚信,坐地起价的做法,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从事一种游走在法律边缘又存在较高风险的职业,从业者有权按照他们的“行规”以议价的方式获得较高报酬,就像你在农贸市场或交易市场讨价还价一样,所有的劳动我们都应该给予最基本的尊重。

  其实,关于捞尸纠纷的新闻并不少见,近年来在湖北省荆州市、广东省东莞市等地就先后发生了多起“挟尸要价”事件。这些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给捞尸人贴上见利忘义的标签并进行口诛笔伐,似乎成了公众在每一起“挟尸要价”事件发生后的必然反应。但是要想使“挟尸要价”事件不再发生,让死者家属不在为此纠结,也给捞尸人公正而又体面的职业定位,仅仅依靠道德谴责显然远远不够。

  实事求是地说,“挟尸要价”现象之所以屡屡发生并广遭诟病,不能只怪捞尸人唯利是图、财迷心窍,关键还是在于这一行业具有特殊性。目前,我国既没有打捞遇难者遗体的专业组织,也没有管理这种打捞行为的专业机构,这就使得遗体打捞成了难以约束的民间行为,捞尸人在劳动报酬的取得上占有完全的主动权。

  既然遗体打捞有着一定的市场需求,有关部门就有必要在制度和队伍建设上坚持两手抓,一方面从资质、价格等方面建立遗体打捞的行业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专业和也与相结合的遗体打捞队伍,不能让“挟尸要价”现象继续蔓延,既伤了死者家属的心,也毁了遗体打捞这一行业的声誉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