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镖供述四川涉黑富豪刘汉曾一餐花费80万
昨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在咸宁中院、咸安区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等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案。
在对刘汉等被告人一案的庭审中,上午开庭后,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公诉人4月2日下午出示的涉案枪支、弹药等物证进行质证。随后,继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分2组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多份证据,从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的角度证明被告人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公诉人认为,以上证据证明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通过强行占股、参股、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对四川省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厅等地下赌场、什邡市采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事实;还证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拉拢腐蚀等手段获得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6名被告人表示无异议,刘汉和其他被告人提出质疑。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在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田某出庭作证,从非法控制特征的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来维护其组织利益,对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的事实。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上午在对刘维等被告人一案的庭审中,法庭就刘维等被告人涉嫌故意杀害陈富伟等3人的事实进行调查。起诉书指控,被害人陈富伟与被告人刘汉、刘维素有矛盾。2008年,陈富伟刑满释放后扬言报复刘家人,并多次跟踪刘维。刘维遂指使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杀掉陈富伟,文香灼、旷小坪又指使袁绍林、张东华具体实施。此后,袁绍林、张东华邀约他人多次欲杀陈富伟未果。2009年1月10日,袁绍林带领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等人找到陈富伟后,袁当场下令枪杀陈富伟,致陈富伟、曾斌、阮孝龙3人死亡,在场2名群众被击伤。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刘维、袁绍林分别进行了陈述,控辩双方分别对4名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
下午的庭审中,法庭继续就起诉书指控刘维等被告人故意杀害陈富伟等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
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4月3日,庭审进入第四天。咸宁中院法庭继续就刘汉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展开法庭调查。
被告人刘汉推翻起诉书对他的所有指控,仅承认“出于亲情,包庇过自己的亲人”。
公诉人出示大量证据,从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等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物证展示阶段,公诉人出示涉案的枪支弹药等实物证据时,法庭寂静无声,就连辩护人也感到“震撼和震惊”。
刘汉推翻起诉书对他的指控
咸宁市检察院指控刘汉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罪。
在对刘汉等10人案前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刘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被告人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公诉人分两组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25份证据,从经济特征、行为特征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将所获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生活费用、租房、购房、偿还赌债和其他福利,购买枪支、刀具、车辆等作案工具,窝藏、包庇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提供作案和逃跑经费,出资摆平事端,补偿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造成的“损失”,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还证明该组织为维护非法利益、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实施了多起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刘汉等4名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其余被告人均表示无异议,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刘汉辩称“不知道亲人间也存在包庇罪”
刘汉对窝藏包庇罪之外的其他所有指控一概否认,仅承认“出于亲情,包庇过自己的亲人”。刘汉辩称,起诉书其他指控的所有事实均与其无关,只承认出于亲情犯了窝藏罪。
公诉人讯问,2009年“1·10”枪案发生后,刘维逃跑期间,刘汉是否提供过资金给刘维。刘汉辩称,钱是孙晓东给的,我只是给刘维送过烟、茶叶和酒。刘汉还辩称,刘维在躲藏期间,“我去(窝藏点)看过刘维两次,但这是为了劝刘维投案自首,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窝藏罪。”
刘汉当庭承认,案发当年春节,家里准备吃团圆饭时,公安部门正在传唤刘维。“我以四川省政协常委的名义,给公安厅打电话,说刘维若与案子有关,你们就把他抓起来。若没有关系,你们就放他回家来吃饭。然后刘维就回来了。”公诉人问:打电话多长时间后刘维回的家。刘汉答,一个小时或两个小时,刘维就回了家。
刘汉辩称,“我不知道亲人间也存在包庇罪,若知道这是包庇罪,我就不会去(看刘维)了”。
展示涉黑枪支震惊法庭
同案被告人当庭指证刘汉本人押款时用过枪
4月2日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涉案的冲锋枪、“六四”式手枪、小口径手枪、勃朗宁手枪等17支枪械以及制式子弹、钢珠弹2000余发等物证。
法警抬着陈列在展板上的几排枪支弹药,一一向被告人、辩护人、审判席展示时,法庭寂静无声。
刘汉质证时称,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枪,这些证据与自己毫无关系。辩护人质证时认为,看到这些枪支物证,感到震惊和震撼,对枪支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但没有证据显示,刘汉买过并持有这些枪,与刘汉没有关联性。
同案被告人缪军曾给刘汉当司机。缪军当庭供认,我刚到汉龙集团的时候,刘汉在重庆做期货押款回来时,我见过枪。当时是我开的车,押款有李波(本案另一被告人)和易军。
在辩护人对缪军的当庭指认提出异议时,缪军进一步详细描述说,那是1993年左右,刘汉和孙晓东在一起炒期货,在重庆交易完后,把钱送回广汉的总公司,当时我开车,用个旅行袋子装了几百万元,用枪押款回来。
公诉人认为,当庭出示的枪支是为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的犯罪,枪支是否与某一个被告人有关,并不是关键,关键是枪支是否与该组织有关。这些枪支持有人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员,其中既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刘维,也包括被告人刘汉的保镖,还包括一般成员。这些枪支弹药随时可成为该组织犯罪的工具;如此众多成员实施了持枪犯罪的行为,说明了该组织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和暴力性,更体现了该组织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该组织提倡的暴力文化密切相关。从作案事实看,出示的枪支中,就有“1·10”案的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枪支,足以证实刘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征。
公诉人还认为,这些枪支、弹药只是刘汉涉黑集团行为特征的部分证据。全案证据显示,该集团组织实施了多起暴力犯罪,致8人死亡,多人受伤(另刘维授意他人实施组织外故意伤害犯罪一起,致1人死亡)。作为涉黑集团的领导者,这些枪支与刘汉存在着当然的关联性。
曾建军等5人案庭审结束——
被告人避重就轻公诉人逐项驳斥
咸宁中院公开审理的曾建军、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等5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一案,经过两天半庭审,2日中午12时许在通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休庭,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曾建军等5名被告人,明知刘汉、刘维等领导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积极参与并实施了多项犯罪活动,其中曾建军为骨干成员,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等为一般成员,5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这项指控,曾建军的辩护人辩称,曾建军与刘维是朋友关系,未从该组织领取固定工资、福利等,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伟的辩护人辩称,张伟对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从不知晓,2000年后就离开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法定最高刑期为3年,已过追诉时效。曾建的辩护人辩称,5名被告人是朋友关系,组成松散小团体,无参加该组织的主观故意,且即便被认定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曾建也已过追诉期。闵杰辩称,至今不认识刘维;其辩护人辩称,闵杰只是听从曾建军指使,并不知在为该组织做事。李君国的辩护人辩称,能否证实李君国与该组织存在关系的证据不足,5名被告人只能认定为犯罪团伙。
公诉人指出,庭审中已举证充分,该组织从1993年至2013年连续存在了20年,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与非法控制特征,只要被告人在该组织内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即可认定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人强调,5名被控人当庭供述,都知道刘维是当地数一数二的哥佬倌,曾建军紧紧跟随刘维,接受其领导,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则都承认其是曾建军的小弟,刘维是曾建军的上级,他们是曾建军的下级。公诉人质问,连杀人行为都受命去做,怎能说不知组织性质。
检察机关指控,曾建军等5名被告人听从刘维的指使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周政因琐事与刘汉、刘维素有积怨。1998年,刘维带曾建军在广汉市赌博游戏机厅收取“保护费”,因争夺势力范围再次与周政发生冲突。为排挤对手,刘维指使曾建军干掉周政。曾建军邀约曾建、张伟、闵杰、李君国共谋杀掉周政。曾建军安排,由李君国负责提供周政行踪,闵杰负责开车,曾建和张伟负责枪杀周政,曾建军并将刘维提供的两支滑膛枪交给张伟、曾建用于作案。
曾建军及其辩护人辩称,杀害周政并非曾建军提议,他是为朋友帮忙,曾建军在该案中是上传下达者。张伟的辩护人辩称,张伟只是小卒,不应认定为主犯。曾建及其辩护人辩称,曾建当时并未开枪。闵杰及其辩护人辩称,他是临时参与作案,属从犯。
公诉人指出,周政被害案中,曾建军是直接指使者,张伟和曾建是直接实施者,其3人都是主犯。
另据指控,2000年以来,曾建军先后非法持有2支“五六式”冲锋枪、1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和3枚手榴弹,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曾建军听从刘维的指使,通过威胁或暴力手段,在赌博游戏厅强行收取保护费,迫使他人无法参与正常的投标行为,妨碍加油站的正常经营,其行为还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和寻衅滋事罪。
曾建军的辩护人辩称,曾建军并未参加招投标,不具备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对曾建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无异议。
公诉人指出,证据表明,受刘维指使,曾建军打电话给竞标人,告知对方刘维要参与竞标,是威慑行为,系刘维串通投标罪的共犯。
检察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张伟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对此事实,张伟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在作最后陈述时,曾建军不置一词,其余4名被告人均表示悔罪,对受害人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并愿意赔偿受害人周政亲属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杰还当庭提交了悔罪书。
旷晓燕刘光辉刘淼案法庭审理结束——
3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2日12时半,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嘉鱼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旷晓燕、刘光辉、刘淼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骗取贷款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窝藏罪一案庭审结束。3名被告人当庭对自己所犯罪行予以忏悔,表示今后将好好做人,请求人民法院宽大处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刘汉的前妻杨某与素质拓展班的同学林某产生暧昧并为刘汉察觉。刘汉欲“教训”林某,刘维得知后因自己身处外地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旷晓燕,让他派人前往。旷晓燕随即吩咐两名手下随刘汉约见林某。刘汉逼迫林某下跪认错并对其进行殴打,旷的手下亦持刀朝林某的臀部及手臂刺扎数刀。
旷晓燕对上述指控提出异议,辩称殴打林某一事发生在10年前,他曾吩咐手下不要带凶器,且无医院病历资料等证明林某的伤情。公诉人指出,林某、杨某及旷的手下的证词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旷晓燕的手下将林某刺伤,旷晓燕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另据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旷晓燕先后非法持有枪支5支、钢珠弹640发,并指使被告人刘光辉为其保管前述枪支和弹药。
对上述指控,刘光辉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旷晓燕辩称,其持有枪支完全出于个人爱好。5支枪在他手中均未用于犯罪活动。公诉人指出,个人爱好、枪支未实际使用并非从轻处罚情节。另外,旷晓燕所持枪支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刘维赠枪给旷晓燕符合枪支在组织成员间流转的特点,非法持枪的犯罪行为属于组织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旷晓燕与他人入股澳门钜星国际一人有限公司,建立账户用于洗码。之后,旷晓燕又继续增资并单独负责管理经营赌厅账户。在经营赌厅期间,旷晓燕等人以提供免费的食宿、返程飞机票、代办港澳通行证、信用担保等方式,先后物色、吸引和邀约境内有经济实力的刘汉、赵某、王某、陈某等二三十人赴澳参赌,并安排被告人刘淼在澳门为赌客提供出码、换码等服务以获取洗码佣金,与此同时还积极为刘汉等赌客联系人员和公司,让双方以“台底拖星”的方式(触犯澳门第8/96/M号法律)进行赌博并提供担保,以获取更高台底佣金。另外还与赌客约定以人民币投注方式参赌。所有赌客的大额输赢资金都以“境外赌博,境内结算”的方式来完成交割。经司法会计鉴定,旷晓燕在澳门赌场账户的洗码佣金、赌厅分红和台底打托收入、其他收入等累计非法获利港币2.1亿多元。
旷晓燕辩称,他至今从未从钜星赌场获利,相反,赌客还拖欠了他大量赌债,其中“汉哥”(即刘汉)欠赌债7.7亿多元。
公诉人指出,是否实际获利并不影响赌博罪的认定。旷晓燕曾经表示,他决定入股赌场是因为“知道刘汉喜欢赌博,想做他的生意”,这说明旷晓燕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且刘汉每次去澳门赌博,他都全程陪同。此外,旷晓燕物色、吸引和邀约参赌人员赴澳门赌博,属于组织我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牟利的行为,理应承担法律后果。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3名被告人均作了悔罪陈述。被告人旷晓燕表示,他后悔自己犯下的罪行,愿接受法律制裁。他说:“我的妻子是一名人民教师,家里有双亲要奉养,还有可爱的子女,我对不起他们。”坐在旁听席的旷晓燕之妻闻言落泪。
来源: 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