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等7被告当庭认罪悔罪:接受任何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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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另案被告人刘维前右二到刘汉等10人案审判法庭作证后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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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另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右一)在刘汉等10人案审判法庭作证。
“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对我的任何审判结果。”被告人刘维陈述。
昨日下午5时10分,咸安区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咸宁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刘维等7名被告人一案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7名被告全部当庭认罪、悔罪。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将择日宣判。
15日至昨日,该案进行法庭辩论。两天里,控辩激烈,经过两轮针锋相对的辩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存在、刘维是否系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分庭审理是否影响被告人质证权等问题,以及各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定性越辩越明晰。
被告人辩护人:
涉黑组织不存在、属拼凑
公诉人:
构成要件清楚,内在联系紧密
针对检方指控,以刘维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大量的枪支、弹药,盘踞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十余年,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成员多达30余人、涉案总人数近百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方辩称,在四川,哥佬倌是对他人的尊称,小弟是对朋友的习惯称呼。庭审现场,文香灼、旷小坪均否认刘维是其“哥佬倌”,也不认识刘汉、孙晓东、刘小平、缪军、唐先兵等人,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既不知道该组织,也不认识该组织的“老大”刘汉、刘维、孙晓东等人,说明该组织不存在。检方证据有拼凑嫌疑。
对此,公诉人依照我国法律刑法第294条的规定,从刘汉刘维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和控制性4个构成要件有力驳斥辩方观点。
在组织性方面,该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1·10”案,文香灼、旷小坪等人与陈富伟等人无仇无冤,接受刘维的安排即去组织袁绍林、张东华等人,实施杀害陈富伟的行为,这难道不能充分证明“哥佬倌”安排小弟的事、小弟必须去完成的该组织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吗?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不认识或与刘维、刘汉等人不熟悉,符合客观实际,这不更说明该组织管理严格、层级清楚、结构稳定吗?
在经济性方面,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商养黑,购买刀具、枪支、弹药和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奖金、偿还赌债、购买住房和租房等。当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等人为维护该组织利益持刀杀害熊伟,事后刘汉、孙晓东予以赞许,并在唐先兵、仇德峰潜逃期间汉龙集团对其一直发放工资致本案案发。这难道是一个正常的企业的经营方法,和对企业员工管理的正当做法吗?
在行为性方面,该组织为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排除竞争对手,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为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汉如果是一个正当、合法的企业家,需要被告人刘维指派曾建军、陈力铭等人非法持枪去保护他的安全吗?
在控制性方面,该组织通过打压竞争对手,称霸一方,在广汉、绵阳、什邡等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刘维一句“气话”导致陈富伟等3人被枪杀,一句“玩笑话”导致一辆车被砸毁,这难道不能证明该组织的非法控制性吗?
被告人辩护人:
刘维非涉黑组织的领导者
公诉人:
刘维一声令下,手下莫有不从,趋之若鹜
辩方认为,在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串通投标、非法经营、敲诈勒索、故意损坏财物、妨碍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组织罪行中,刘维均系个人行为,与组织无关。且在被起诉的36人中,刘维只认识不到8个人,说明刘维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公诉人认为,大量的证据证明,刘维通过经营赌博游戏机厅等获得巨额利益,先后笼络了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坪、陈力铭、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等人,形成小弟绝对服从“哥佬倌”安排的稳定组织。作为涉黑组织领导者,刘维一声令下,周政命丧黄泉;刘维一声令下,陈富伟等3人横尸街头;刘维一声令下,梁世齐惨遭不测;刘维一声令下,豪车被砸;刘维一声令下,无人敢与刘维竞争采砂权。无论是杀人夺命,还是毁财滋事,其手下莫有不从,趋之若鹜。
公诉人指出,刘维是否认识本案的全部组织成员,并不影响刘维在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地位,同时也证明了该组织的层级清楚,一级管理一级的特点,更能形成严密的控制和管理。
被告人辩护人:
分案审理,影响对质权
公诉人:
提高了庭审效率,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合法权利
辩方提出,检方将本案进行拆分,七个案件同时审理,使被告人的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
公诉人指出,分案符合客观事实。全案被告人人数达30余人,犯罪时间跨度近20年,违法犯罪事实达50多起,分别聘请的辩护人达49人。如果同庭审理,不仅影响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观点,被告人也不能充分地陈述。分案审理好处显而易见,使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使辩护人能更好地履行了其辩护职责。
此案庭审中,证人周厚蓉和曾建军、陈力铭、王雷、仇德峰、刘学军、吕斌、刘忠伟等7名另案被告人就有关事实和情节出庭接受法庭调查,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对质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一份证据的有效性不是取决于他的出证方式,而是以该证据是否经法庭质证、查明其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中
7名被告人全部认罪悔罪
在两轮法庭辩论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中,7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
刘维在两轮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中说,“谢谢法庭给了我充分的权利,让我诉说我的人生经历和犯下的罪行,让我把事情说得清清楚楚,让我的亲人知道我做过的事和没有做的事情。”“我想对被害人的亲人,真诚地说声对不起,我做错了。”“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对我的任何审判结果,还死者一个安息。”
文香灼说,“我文化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参与1·10案件,给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我再次给受害人亲属道歉,希望政府给我一个改造自新的机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旷小坪说,“由于1·10案给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我做错了,我对罪行认罪,向社会和被害人家属说声对不起,表示真心歉意。”
袁绍林说,“我是罪犯袁绍林,1·10案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危害,让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担惊受怕,我对不起大家。对受害者家属说声对不起。”
张东华说,“我对不起被害人家属,我认罪。”
田先伟说:“法庭判我什么样结果,我都接受。如判死刑,我愿意捐献器官。希望所有年轻人以我为戒。”
孙长兵向法庭深深鞠躬后说,“我自愿认罪并悔罪。生活在社会底层,我曾经在人生道路上迷失方向,犯过错误,现已醒悟,希望法庭对我处罚的同时,给予我挽救、教育和帮助,依法从轻判处。” 本报报道组(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