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喜:明星代言广告须担法律责任

27.08.2014  12:59

  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专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再进行广告代言。(8月26日《京华时报》)

  如何规范名人明星代言广告行为?新的广告法草案中首次引入了“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即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广告荐证者应依据事实,查验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否则,为自己没有使用的产品、未接受的服务虚假代言的,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名人明星是公众人物,因其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社会大众往往因慕其名而信其言,这也是企业愿意支付高额代言费,找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价值所在。正因为名人明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以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应对其数以万计甚至十万百万计的粉丝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制造正能量,释放正能量,传播正能量。

  特别是名人明星接受企业委托,代言产品、服务时,必须诚实守信,对广大消费者负责。不能利令智昏,见利忘义,不能丧失正义良知,不能违背道德底线。名人明星对所代言的产品、服务,必须亲自使用、体验产品、服务的效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好就说好,有效就是有效,决不能欺骗消费者,愚弄消费者,把不好的说成好的,把无效的说成有效的,把自己不信任不使用的产品服务吹嘘得天花乱坠。这既有违做人道德准则,同时也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新的广告法草案已经明确了名人明星虚假代言产品服务广告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哪个名人明星都不差钱,何必为了一笔不菲的广告费而违背诚信,背弃良知,丧失做人准则,虚假代言,欺骗消费者,害人误人呢?是公众人物,就要承担公众人物的责任,更须谨言慎行,注意自己的影响,并对自己的行为影响负责。须知,公众和媒体既能捧红一个人,让你红极一时,成为名人、明星,也能让你声誉扫地、臭狗屎不如,将你打入黑名单,永世不得翻身。所以,任何时候,公众人物都不能失了道德、良知,不能以身试法,违法犯罪。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必须对公众负责,对粉丝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必须有自己的诚信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