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喜:消除就业歧视 保障就业公平

13.06.2014  12:24

  根据教育部(微博)网站昨天发布的一项文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6月12日《京华时报》)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大中专毕业生是就业的主力军,也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毕业后顺利就业是大学生的根本利益所在,关系其人生价值实现,关系社会的稳定和谐,关系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民生的幸福。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公平就没有正义,没有公平就没有和谐。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和一切公平的起点,而就业公平又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直接反映教育的出口是否顺畅。就业公平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教育公平,影响着社会公平。

  笔者认为,保障就业公平,除非特殊专业要求,禁止设立任何可能破坏公平的门槛,规定限制性条件。就业公平,要求就业机会公平、就业(招聘)规则公平、就业(招聘)结果公平,要求整个操作过程阳光、公开、透明,录用结果名单必须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批评。

  保障就业公平,必须消除就业歧视,包括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户籍歧视、学校歧视、宗教信仰歧视等等。必须保证就业信息完全公开,人人共享,必须条件公开,标准公开,面向社会,一视同仁。

  促进充分就业,保障就业公平,不但是政府的责任,而且也是企业和所有用人单位的责任。作为政府,应当出台保障就业公平的政策,确保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对企业的就业歧视行为从制度上、经济上、政策上进行有力约束,比如限制市场准入等。作为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合理确定招聘的条件、标准、要求,面向社会,面向所有大学生,公开招聘。坚决反对性别歧视、院校歧视、学历歧视等限制性条件。

  总之,保障就业公平,首先是制度要公平,规则要公平,然后才是操作上、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过程的公开透明。保障就业公平,必须消除就业中的种种歧视,破除任何限制性条件,禁设任何制度性壁垒。保障就业公平,就是要给所有大学生一个机会,给社会一个公平环境,以就业公平保证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