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督导考核问责办法

19.11.2015  19:48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部署,提高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效能,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创建工作责任,促进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高效,充分调动创建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萍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规划》、《萍乡市创建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片网联创共建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健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和各测评体系任务分解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考核问责目的

  以“落实责任、巩固成果,突出重点、提高成效,有效激励、推动常态”为原则,发挥督导考核的引导、激励和鞭策作用,对全市县区、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在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我市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创建工作不断完善深入,确保创建文明城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我市2017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

  二、督导考核问责对象

  (一)片网联创中的九大片区和十条专项工作线;

  (二)各县区(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

  (三)负有创建工作职责或任务的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三、督导考核问责内容

  (一)各部门、单位自身创建工作内容(见附件)。

  (二)重点创建工作内容。

  1.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和各测评体系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表等文件的要求,各责任单位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

  2.市创建指挥部、市文明委专项集中整治活动任务及全国、全省重点中心工作任务。

  3.特色内容。主要包括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有关荣誉的;评为国家、省级、市级道德模范的;入选中国好人榜、江西好人、最美萍乡人的;创建工作经验受到中央、省级媒体正面报道的或在中央、省级创建工作简报或文明网刊发的;创建工作在阶段性的检查评比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及得到上级肯定或推广的特色亮点工作。

  四、督导考核问责组织

  (一)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分别组建督导巡查组、市民创建督查巡访团及市创建督导问责组。

  1.组建市人大督导巡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创建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副秘书长担任执行副组长,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同时邀请创建督导志愿者参与。市人大督导巡查组负责对九大片区进行督导考核。

  2.组建市政协督导巡查组。由市政协联系创建工作的副主席担任组长,副秘书长担任执行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和市政协委员组成,同时邀请创建督导志愿者参与。市政协督导巡查组负责对十条专项工作线进行督导考核。

  3.组建市民创建督查巡访团。在各县区下辖的社区中,推荐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市民代表或志愿者组成。市民创建督查巡访团负责所在片区的创建工作常态监督巡视。

  4.督导巡查组成员佩戴由市创建办制作统一“创建督导巡查工作证”,凭证开展督导巡查巡视。

  5.组建市创建督查问责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机关效能中心抽调政治觉悟高、专业素质强的干部组成。市纪委(监察局)为创建督查问责主体执行部门。同时,从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抽调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督办组,并分成若干个检查督办小组,加强对全市创建工作的督办督查。

  (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区及各县区市容市貌的日常督导巡查工作,并及时督导整改,属无法协调督导的重大事项报创建指挥部协调解决。

  (三)国家统计局萍乡调查队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市城区及各县区的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模拟测评工作。

  (四)市创建办负责全市创建督导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执法督查和结果处置工作,具体包括:1.负责对九片区外的各县区创建工作的督导考核;2.负责受理市人大督导巡查组、市政协督导巡查组、市民创建督查巡访团、市城管执法局、国家统计局萍乡调查队及各片区的情况汇总;3.负责受理有关创建工作的媒体及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工作的调查、核实、协调、处理工作;4.负责创建督导巡查材料的收集,督导、测评结果的汇总统计,及季度、年度的考核组织,并拿出考核测评分析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五、督导考核问责方法

  (一)采取百分制考核方法。以100分为基础分,其中自身创建工作内容20分,重点创建工作内容80分。中央有关部委及测评体系特色加分项目按加分方法进行加分。

  (二)督导考核包括随机抽查、模拟测评、资料审核、热线举报、媒体曝光、基层评价、国检省检反馈、特色加分等8种方式。

  1.随机抽查。市人大督导巡查组、市政协督导巡查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不定期的随机抽查,发现各片负责的问题,下发督办单督办各责任县区、部门及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下发督办单整改并扣2分;整改后又出现反弹的进行曝光,限期整改,

  并扣4分。(责任单位:市人大督导巡查组、市政协督导巡查组、市创建办、市监察局、市城管执法局)

  2.模拟测评。每季度开展一次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模拟检查,对检查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对测评结果进行公布,对测评得分排名为后二位的分别扣8分、5分。(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萍乡调查队)

  3.资料审核。各相关责任单位、县区要按照测评体系标准中的材料审核部分内容及中央、省、市文明办,市创建办部署的重点工作的要求,做好文明城市创建资料的规范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市创建办每季度审核一次。凡是未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材料或上报材料未达标的责任部门、单位、县区,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同一问题(或事项、指标)二次下达整改通知书仍然不到位或不达标的,将对责任部门、单位、县区扣2分;同一问题(或事项、指标)三次下达整改通知书仍然不到位或不达标的,将对责任部门、单位、县区再扣4分。(责任单位:市创建办)

  4.热线举报。市民群众通过创建热线和来信来访举报的问题,经查属实,一个问题扣0.5分;负主责的收到通知后未予整改的加扣0.5分,整改后未按要求及时回复投诉当事人的扣0.25分;整改后又继续反弹的加扣1分。(责任单位:市创建办、市委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民创建督查巡访团)

  5.媒体曝光。媒体曝光的问题经查属实,负主责的一个问题扣1分,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加扣1分,整改后又继续反弹的加扣2分。(责任单位:市委外宣办、萍乡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创建办)

  6.基层评价。基层评价为每季一测。由各县区、各片区、各社区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在本县区及各片区、各社区开展创建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即出席县区、片区、社区创建工作会议情况、参与协调解决问题的情况、对基层提出需要解决的创建工作的合理建议及存在问题处理情况。评价分为A、B、C、D四档,评价A加2分,评价B不加分,评价C扣1分,评价D扣2分。(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创建办)

  7.国、省检反馈。依据国家、省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专家组测评考核的问题和具体点位反馈,每一处问题对涉及到并负主要责任的分别扣10分、5分,对负次要责任的按50%扣分。(责任单位:市创建办、国家统计局萍乡调查队)

  8.特色加分。按《关于争取完成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浮动加分指标的通知》(萍办字〔2012〕104号)及《关于争创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通知》(萍办字〔2012〕10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获一项国家、省级、市级荣誉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全国、省级、市级道德模范的每人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全国、省级、市级道德模范提名奖的每人分别加2分、1分、0.5分;入选“中国好人榜”的每人加1分,入围“中国好人榜”候选人的每人加0.3分;入选“江西好人”的每人加0.5分;入选“最美萍乡人”年度人物的每人加1分,提名奖人物的每人加0.5分,季度“最美萍乡人”的每人加0.3分;其它获全国、省测评中加分的对应3倍加分。创建工作经验受到中央、省级媒体正面报道的或在中央、省级创建工作简报和文明网刊发的加3分、2分。创建工作在阶段性的检查评比中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责任单位:市创建办、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

  (三)督导检查、考核测评中,相关问题被检查扣分,分别计入发生或发现问题的九片、十线、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部门及单位。

  (四)按照“每月一查一通报,每季一评一排队,年度结果总考评”的原则组织考核工作。

  1.每月初,各督导组将上月督导考核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至市创建指挥部,由市创建指挥部进行通报。(联系电话:6882820;邮箱:[email protected])

  2.全年按照国检的要求和方式组织4次测评,测评的得分结果与测评前各个月的扣分情况进行综合汇总、排队,由市创建指挥部向各单位通报,并在市相关媒体公布。

  3.各片区、各专项工作线及县区和创建责任职能部门的得分,分别汇总公布。

  六、督导考核结果处置

  1.对全市的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由市创建办通过文件或简报方式进行通报。每月检查扣分情况,通过市创建指挥部简报进行公布;每季度的创建工作综合绩效情况、测评结果及总分排名情况,通过市创建指挥部文件、简报和萍乡日报进行通报;每年创建工作总分考核排名结果,通过市创建指挥部文件、萍乡日报、萍乡电视台进行通报和公布。

  2.每季度全市创建督导考核结果中成绩排名靠后的部门、单位,由市创建办报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凡是对工作落实不力或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片、线、县区及创建职能部门、单位,按照以下督导考核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3.在全年考核结果中,对排名靠后的单位实行处罚:排名后10名的,是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其文明单位降级,并取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年度综合评优评先的资格;排最后3名的,取消其全年的文明单位奖励工资,取消其年度获得的各项先进荣誉称号。

  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年度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到市委对各部门、单位和各级领导班子的年度综合考评中。对创建工作中成效突出的,由市委、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在各项先进评选中优先考虑,其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部门单位分别按照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给予本年度奖励。

  七、督导考核问责办法

  (一)问责程序

  1.市人大创建督导巡查组、市政协创建督导巡查组、市民创建巡访团、国家统计局萍乡调查队将检查督办情况及时报送市创建办,由市创建办对责任单位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办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推诿扯皮、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问责建议报送市创建督查问责组,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市创建督查问责组依照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2.在创建工作中,上级领导要求查办的,市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创建督查问责组与市创建办联合组织调查。

  3.问责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问责和采用何种问责方式的具体建议。

  4.督查情况核查后确需立项问责的,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听取被问责的单位和人员陈述和申辩后提出问责建议,并报市委批准。

  5.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查的或情况特殊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问责调查处理结果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并汇入相关档案。

  (二)问责情形

  1.各级创建职能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在创建工作中,对上级指令、政令执行不力,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创建工作部署,未能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创建工作任务,导致测评丢分,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

  (2)在创建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举措不力,敷衍塞责,导致工作被动、落后,造成不良后果的;

  (3)牵头单位不负责,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等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中弄虚作假,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瞒报、谎报、迟报工作资料和工作情况,对全市创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6)拒不落实督办工作事项,或存在的问题经督办仍未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

  (7)在创建工作的各类考核评比中成绩排名靠后,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需要问责的;

  (8)在创建工作中,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

  因客观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由相关单位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指挥部作出书面说明,经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以不按上述情形问责。

  2.各级创建工作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问责:

  (1)组织工作混乱,直接影响和妨碍全市创建工作开展的;

  (2)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或指使、授意、纵容被检查单位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

  (3)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构要求纠正、整改意见和建议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影响我市文明形象的行为得不到发现和及时纠正的;

  (5)全市创建工作综合考核评比排名连续两次以上末位的;

  (6)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文明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7)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以权谋私的;

  (8)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

  3.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作出公开道歉:

  (1)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

  (2)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未制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

  (3)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市创建办下发督办通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4)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妨碍创建工作的;

  (5)牵头单位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

  (6)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

  (7)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不到位的;

  (8)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问责方式

  1.责令公开道歉;

  2.停职检查;

  3.引咎辞职

  4.责令辞职;

  5.免职。

  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在全国创建工作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处理。

  八、本办法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5年11月实行。原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印发《萍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萍办字〔2012〕109号)文件和关于印发《萍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萍办字〔2013〕41号)文件从本办法实行日起正式作废。

  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附件各部门、单位自身创建工作内容(总计20分)

  1.班子对单位承担的创建工作内容进行了专门研究,制定了创建工作方案,经费有保障,分工明确,落实到位,建立台账;对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95%以上,对创建工作支持率100%。(3分)

  2.积极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参与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四全民四提升”、“我们的节日”等活动,并积极参与文明出行、俭以养德、诚信教育实践等活动,有本部门、单位公益广告的宣传和“遵德守礼”标牌。(3分)

  3.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积极营造公平正义法制环境和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针对以上内容开展相应的系列活动。(2分)

  4.加强志愿队伍建设,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等社会公益活动。加强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活动,在网络上传播正能量,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2分)

  5.认真开展道德讲堂活动和“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对身边好人、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组织了推荐、评选、投票、宣传、张榜等工作,开展了相关学习先进活动。(2分)

  6.重视加强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宣传和教育,有计划、有方案、有活动载体。(2分)

  7.积极参加各级文明单位(窗口)、文明行业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培育良好家风家教,培育勤劳节俭之风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活动,积极推出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2分)

  8.扎实推进窗口行业规范化服务。服务标准和程序公开,服务规范,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2分) 9.报送创建工作资料准确、完整和及时,并积极向市创建工作简报,市文明网、市志愿服务网报送文明创建工作信息,每月报送不少于2条。(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