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初:村规民约除陋习也要注意“边界”

05.08.2015  20:12

  在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的通知》中,要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修订《村规民约》,及时将规范群众操办酒席具体内容写入《村规民约》,农村和城镇居民不按规定申报违规操办酒席的,村(社区)按《村规民约》进行严厉处罚。(8月4日《成都商报》)

  红色请柬,被人戏称为“红色炸弹”。滥办酒席致一些地方的人情债成风,群众负担不小,的确该刹一刹。无论是严管国家公职人员的大操大办行为,还是借助村规民约来引导群众摒弃滥办酒席的陋习,都是有益的举措。只不过,用村规民约来规范群众操办酒席行为的时候要守住“边界”——切不可用村规民约来替代法律,防止好心办错了事。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为乡村的治理,塑一方群众的家风村风,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为好的村规民约点赞的同时,还须注意——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是受限制的,不可随意设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村规民约中含有侵犯村民权利的条款,即使已经过村民会议的多数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实际中,对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罚,应主要采取教育、给予批评、作出书面检查等形式。通江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的通知》的红头文件中规定,“农村和城镇居民不按规定申报违规操办酒席的,村(社区)按《村规民约》进行处罚。”不知如何处罚?实在有些令人担心。

  另外想说的是,革除滥办酒席的陋习,须依法而为。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产物,政府部门可以加以引导,但切不可将行政管理的手段强加注入村规民约中。村规民约和政府的红头文件,都要守好自己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