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判决,五次裁定,无罪!终获赔偿67万元

18.10.2014  11:14
四次判决,五次裁定,无罪!   一桩职务侵占案让他被羁押2687天 终获国家赔偿67万元

    李某良曾是樟树市某医药公司员工,一桩职务侵占案打破了其平静的生活。此案历经10多年,经李某良多次上诉、申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宜春中级人民法院、樟树市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四次判决,五次裁定、决定,直至去年7月23日,因证据不充分,省高院最终改判李某良无罪。10月17日,记者获悉,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已对李某良做出国家赔偿决定,李某良获国家赔偿近67万元。

    不服判决两次上诉 他无奈走入监牢

    1998年7月2日,李某良的平静生活被打破,他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李某良耐心地等待着审理结果,然而,经过近一年的等待,1999年6月22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李某良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两个月后,宜春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樟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1999年12月30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刑事判决书,仍判决李某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李某良再次提出上诉,2000年10月20日宜春中院作出(2000)宜地法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判决生效后,李某良走入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2005年11月9日,李某良被假释。自此,始终坚持自己是无罪的李某良,开始了长达8年的上诉、申诉之旅。

    证据不充分 撤销原判终获无罪

    李某良因对生效判决不服,提出申诉,2008年4月21日宜春中院发出2008年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李某良的申诉。接着,李某良又向省高院申诉,2009年7月7日,省高院做出(2009)赣立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宜春中院再审。终于有了再审的机会,这让李某良感觉到了希望。然而,2010年5月6日,宜春中院作出(2009)宜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2000)宜地法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

    这样的再审结果令李某良失望,1年后,李某良的妻子与他离婚。此时的李某良感受到前所未有的痛楚,不过,李某良选择了再次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0)赣立刑监字第2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提审。这个决定让李某良从妻离子散的阴影中看到了一丝光芒。

    去年7月23日,省高院作出(2012)赣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改判李某良无罪。此案经三级法院四次判决,五次裁定、决定,李某良终获无罪。据曾接待过李某良信访的律师介绍,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当时李某良已是企业承包人,资格主体认定存疑;法院认定申诉人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最主要证据,并不是来源于侦查机关,也不是来源于审查起诉的检察的机关,而是来源于一份《对账情况》,合法性存疑;刑事判决书中“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一些用语,并不严谨,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随后,李某良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宜春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宜春中院支付侵犯其人身自由赔偿金近4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元等。

    羁押2687天 获国家赔偿67万元

    宜春中院受理李某良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后,通过书面审查、听证和调查取证,认为李某良因罪服刑对其自身及家庭成员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宜春中院综合考虑李某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无罪受刑给其个人、家庭造成的影响、纠错环节及过程等相关因素,结合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统一操作规范,宜春中院根据李某良服刑7年4个月的实际情况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决定赔偿李某良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然而,李某良对这样一个结果表示不服,接着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目前,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对此案已审理终结。赔偿委员会认定李某良实际被羁押2687天,由宜春中院向李某良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89974.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来源:江南都市报 记者谌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