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决置之不理 安远一失信被执行人领刑一年

09.10.2015  12:18

  9月30日,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被告人余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对法院生效判决置之不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10月1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某应归还赖某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指定安远县人民法院执行。2013年7月2日,安远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人余某履行判决义务,并向该院报告一年财产情况,但被告人余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也未汇报一年财产情况。另查明,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余某承诺将自己持有的某矿业发展公司15%的股权质押给赖某,但在2013年12月又将其在该公司持有的股份质押给张某,导致赖某无法获得该股份质押权。2014年3月11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将余某在该矿业发展公司的股权冻结。被告人余某在明知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还将该股权转让给唐某,并收取了43万元首付款,该笔款项也未用于履行还款义务。

  综合以上情况,被告人余某到案发时,一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唐跃宇 记者余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