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给有偿拾遗贴上道德沦陷的标签
12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南方日报》)
对于那些具有道德洁癖的人来说,有偿拾遗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刺激。因此,《规定》中的“拾金不昧奖10%”条款就成了众矢之的,遭遇疯狂的质疑和拍砖。比如,有人认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应该说,这样的忧虑也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一种捍卫。但必须要指出的是,对人的个体行为而言,法律约束是下限,道德引导是上限。我们能因为下限调低了,就抱怨上限沦丧么?更何况,“拾金不昧奖10%”只是对92版《规定》的一次重申,法律下限并未真正降低。
据统计,广州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失主可自愿给予拾遗者10%奖励的规定,“但真正的奖励相对是比较少的。广州拾遗物品每年大概是1000件左右,涉及到的金额均衡来说每年基本也就是10万元左右。”由此可见,有偿拾遗并未撼动拾金不昧的主流,更未动摇道德的上限,我们不必给它贴上道德沦陷的标签。
其实,有偿拾遗可不可以有,本不该成为问题。首先,从成本上说,拾遗并不是没有成本。比如,打电话联系失主,保存失物,将拾得物品交送到派出所,这都在消耗着时间和物质成本。而且,在人员流动越来越快,公众的时间越来越“贵”的今天,拾遗的成本付出也在跟着水涨船高。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层面给予拾遗者一定的补偿,保证他们助人为乐的热情,有何不可?
其次,制定奖励标准,也能有效避免纷争。近年来,拾遗者索要报酬,反引发纷争的案例不断增加。譬如,今年2月,西安的李先生在面馆就餐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而捡到包的人,“希望能得到3000元报酬”,最终谈判破裂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捡到包裹送还失主,本是助人为乐的义举。索要一定的报酬也未尝不可。为何这出喜剧演成了悲剧?就是因为没有相应的奖励标准。无法可据双方自然会各说各话。因此,制定奖励标准,也是一份矛盾的调和剂。
再者,奖励拾遗者也是国际惯例。比如,日本规定,拾遗者的报酬数额,不应少于遗失物价值的百分制五。而法国的奖励更具体,“对海上的遗失物,沿海的遗失物,陆地上的遗失物,分别给予拾得人不同比例的补偿。”而且,拾遗补偿也确实激发了公众的热情。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这些经验做法,显然该对我们激发拾得人热情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当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有偿拾遗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出租车司机、保安、饭店服务员,这些人本来就有一定的帮助顾客,保管财务的义务。对他们适用“拾金不昧奖10%”,显然有待商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瑕不掩瑜,我们不能因此否定有偿拾遗,更不能随便给它贴上道德沦陷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