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体现社会文明

23.01.2014  12:55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20日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指出,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会上透漏,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据1月21日《新京报》)。

  伟大的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学奠基人高尔基曾经有句名言:“爱孩子是老母鸡都会做的事情,可是要善于教育他们,这是国家的一桩大事了,需要才能和全部的生活知识。”教育好自己的孩子确实很难,但如果连最基本的爱孩子,甚至连起码对孩子的监护责任都不能尽到,并且处于某种原因或心理而故意伤害甚至虐待自己的孩子,这不只是有损道德人伦,更是违反了国家法律,对这样的父母,依法剥夺其对孩子的监护权,是对未成年人的最有效的保护,也体现出国家和社会的制度文明。

  实际上,对于失责和虐待孩子的父母,依法剥夺其监护权,这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惯例,在美国,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父母一旦打骂孩子或出现失责行为,警察马上就会找上门来,笔者曾看过一则报道,有一华裔美国家庭,因为对孩子的约束很严,不让孩子出去玩,两个孩子偷偷从家里骑单车溜了出去,结果在街上被警察拦住,盘问中,两个孩子对警察撒谎说是被父母打出来的,不敢再回家。警察随即将孩子父母传讯到警察局,虽然最终监护权没有被剥夺,被冤枉的父母还是受到了警方的严厉“批评教育”。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和差异,在我们的家庭中,对于孩子的监护与教育,向来被人们认为是一个家庭的内部事务,父母打骂教育孩子历来被认为是天经地义,别人无权干涉,即使在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条款,但如何执行并没有具体规定,而且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父母无论如何对待自己的孩子,甚至出现暴力虐待,人们发现之后也只是出于道德范畴进行规劝和谴责,只要不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不但街坊邻居对其无可奈何,即使向警方求助,最多也不过是批评教育或做出承诺了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加上各种矛盾和压力的复杂多样,极少数年轻的父母不能正确和认真履行自己的监护权,把孩子视为自己追求某种畸形生活的障碍,甚至把自己的某种不满情绪发泄在年幼无知的孩子身上,连对孩子最起码的爱和监护责任都不能履行,“南京饿死女童案”的母亲仅仅因为寻找满足自己的毒品,就将一双儿女锁在家中被活活饿死。贵州省金沙县石场乡构皮村村民杨世海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用毒打、开水烫头、钳子夹手、针扎手指、跪锯齿等方式对亲生女儿进行残忍虐待,致使女儿身心受到严重损害。更有某些年轻父母,甚至把自己的孩子当成商品,卖孩子不是因为生活所迫,而是为了追求自己的畸形消费,孩子在这种没有任何监护责任心的父母面前,在这样毫无温暖的家庭环境中,不仅没有最基本的生存甚至安全保障,更谈不上能够快乐和健康成长。

  我们都知道,有父母的监护和关爱最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任何离开父母和家庭之外的监护方式,都很难以收到正常家庭父母监护的效果,剥夺某些失责监护人的监护权,既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必须,也是确保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更符合国家未成年保护法所要达到的最基本“底线”,父母虽然给予了孩子生命,但绝不意味着孩子就是父母可以随意处置和虐待的私有财产,剥夺某些失责父母的监护权,更是体现法律对生命和健康权利的尊重,国家民政部、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也是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对于这项制度的建立,一定要既慎重又要突出可操作性,尤其是对于“失责父母”和某些“鹰爸”“虎妈”的严厉教育方式要区别开来,更要教育群众转变观念,不能再把打骂或虐待子女的行为视为法律和别人不能干预的“家务事”,对极个别严重失责,连“老母鸡爱小鸡”都不能做到的“父母”,法律不仅要剥夺这类人对孩子的监护权,更要在剥夺监护权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失责”行为依法严惩,让他们为“失责”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