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原副省长姚木根受贿案择期宣判 当庭认罪

19.08.2015  16:24

  图片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中新网8月18日电 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厦门中院今日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姚木根受贿一案,被告人姚木根当庭表示认罪悔罪。11时5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择期宣判。

  厦门中院今日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姚木根受贿一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姚木根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催要货款、承揽工程、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等事项提供帮助。姚木根直接或或者通过其妻易安苹、其子姚易、其父姚振明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02.947472万元。

  厦门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姚木根自行辩护,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姚木根作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姚木根在最后的陈述中表示,是党和人民的培养使其走上了领导岗位,但其却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期望,深感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家人,表示向当谢罪,向人民谢罪,向法律认罪,并愿意接受法律应由的惩罚。

  被告人姚木根恳求法庭考虑其一贯的认罪态度和有关情节,在量刑上予以从宽处理。

  2014年3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副省长姚木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3月28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西省副省长姚木根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4年8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巨额受贿被开除党籍。

  中共中央纪委对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姚木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贿赂。

  姚木根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姚木根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姚木根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木根利用其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姚木根简历

  姚木根,1957年11月出生,江西樟树人,中共党员。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江西财经学院计划统计系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毕业。

  1986年7月至1998年12月,在江西省计划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历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1998年12月至2000年8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0年8月至2003年2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2003年2月至2007年3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党组书记。

  2007年3月至2011年5月,任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1年5月至2011年8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简历据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2014年4月1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午表决通过,决定免去姚木根的江西省政府副省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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