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办理新型“首例”刑事案件重效果赢民心

04.03.2014  18:07

2013年以来,江西省湖口县检察院依法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陶某利用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和余某强制医疗案,这三起案件均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发生在当地的首例。在办理的过程中该院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下,严格按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要求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受到当地党、政好评。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郭某于2010年在该县金砂湾工业园区注册机械制造公司,雇用员工50余名。2012年7月,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达59万元,企业法人代表郭某外逃,致使员工集体上访讨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2年9月,在检察机关监督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郭某缉拿归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法院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

案例二:2013年7月,犯罪嫌疑人陶某用本人、妻子、父亲和同村村民的身份证注册,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四家网店,利用网络平台多次大量销售假冒“安踏”牌运动鞋,欺骗消费者,涉案金额达30万元人民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陶某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陶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案在审理之中。

案例三:2013年2月22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某与被害人宛某某发生争吵,犯罪嫌疑人余某手持木棒对被害人宛某头部击打十多下,致使被害人倒地死亡。犯罪嫌疑人余某在逃跑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在抓获过程中,民警发现嫌疑人余某对自己的行为似乎毫无意识,胡言乱语,遂于2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送至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精神鉴定。经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犯罪嫌疑人余某在作案时属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犯罪嫌疑人余某有可能继续犯罪危害社会,公安机关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4月17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