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20.09.2016  21:19

  明确5类人群可获医疗救助、5种情况纳入救助范围——

  特困供养人员看门诊100%救助

  为更好地保障南昌城乡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昨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5类医疗救助对象、5种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况,以织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获医疗救助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医疗救助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我市明确了5类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其中,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是指: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10万元以上且在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付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

  急诊费用被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获得救助。我市明确了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5种情况:脑瘫患者和脑中风患者后期康复治疗费用;急诊费用(因突发疾病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挂急诊的医疗费用);异地就医费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了异地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特殊重大(慢性)病种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患者,确需购药维持日常治疗,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确认,到定点零售药店按既定用量购买规定药品;困难家庭儿童大病患者即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肾衰竭)、脑瘫等重大疾病的城乡困难家庭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儿童等情况。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享受日常门诊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根据对象类别不同可分别获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等救助。其中,门诊医疗救助分日常门诊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实施意见》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常补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当年日常门诊费用,我市予以100%救助。

  同时,我市对因患重大疾病,当年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予以100%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一般常补对象,当年日常门诊费用按8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0.1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一般常补对象,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8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万元。(记者 万晓霞 吴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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