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出台新就业形态管理办法
随着外卖、快递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发展,催生出大量新就业形态,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随之快速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报曾以《五类新业态人员“五一”起可参保》《学生送外卖遇车祸维权难》为题,对景德镇在我省率先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进行报道,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关注。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这一领域也引起了一些代表委员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省委信访局局长乐文红带来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她建议加快出台新就业形态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逐步将新就业形态用工形式纳入法律规范。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做到应保尽保。
◎文/新法治报全媒体首席记者吴强
调研: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确致参保率低
近年来,外卖员、快递员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后维权难的案例并不少见,从实际需求来看,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代驾员等平台类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由于行业性质以及薪酬制度等原因,每天在马路上争分夺秒,事故发生率较高。
2022年5月,本报以《学生送外卖遇车祸维权难》为题,报道了南昌某高校学生小胡在为某平台送餐途中遭遇车祸,事故发生后难以获得相应赔偿,究其原因是小胡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争议。
关注本报报道的乐文红,在调研中也深有体会: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复杂多样,特别是少数新就业形态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刻意逃避用工责任,进一步加大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难度。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乐文红调研发现,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委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切实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就当前而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依然存在系列亟待破解的问题。
“现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也在于这一群体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确。”乐文红表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较大工伤风险,但由于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这类劳动者参保率低,甚至多数劳动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建议:放开参保户籍限制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乐文红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呼吁从政策、服务、社保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乐文红认为,当务之急就是完善立法,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她建议,加快出台新就业形态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不同类型用工形式条件下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及其适用标准;完善新就业形态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逐步将新就业形态用工形式纳入法律规范;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制定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
据了解,《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全国已有多地试点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我省赣州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探索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和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上海市自2022年7月1日起,将快递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广东省将网约工、家政服务机构劳动者、实习生等八类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全国各地的先行先试,与乐文红带来的建议不谋而合。
“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做到应保尽保。”乐文红建议,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企业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景德镇市在我省率先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本报也对此进行了报道,这一先行先试的做法,在乐文红的建议中也得到了体现。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也应完善。”乐文红建议,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鼓励平台企业购买更高保障额度的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