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17.08.2015  13:16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中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突出重点、统一模式,切实做好5项工作:一是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二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三是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四是梳理完善法规,实现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五是统筹衔接有序,确保平稳过渡。

      通知强调,各相关部门要明晰权责,协同推进,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开展、全面实施。工商、编办、发改、税务、质检、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在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中,各部门要做到“三个加强”:

      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意见》要求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各项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加强培训宣传,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加强督促检查,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通知还公布了改革所涉及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