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需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29.03.2016  23:20

  ●罗莹

  繁荣科学技术事业的目的在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科学技术成为现实的生产力的关键在于科技成果的转化。进入新世纪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的问题越来越为社会各界关注。由于体制机制、创新环境与政策、人才队伍及市场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依然存在许许多多要解决的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问题一直也没有得到有效的破解。在以科技创新驱动为核心的创新驱动战略实施进程中,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是根本性的任务。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不断夯实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通过不断增加国家财政投入和带动社会投入,为提高科技发展水平和成果转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1978年国家财政科技支出只有52.89亿元,2006年国家财政科技支出达1689亿元的59.8%,到2013年又增长到6185亿元,2014年为6455亿元。在国家财政投入的引导和驱动下,全国科技投入年年有较大大幅度的增加。2013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首次突破2%,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11847亿元;2014年则分别2.05%和13016亿元,按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全时工作量)计算的人均经费为35.1万元,比上年增加1.6万元。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从事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业投资机构税收优惠、“四技”科技活动税收减免等。科技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为创新驱动发展注入了强劲推动力。

  随着科技投入力度的不断强化、科技人才队伍的壮大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科技创新的成果总量也逐年上升,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前提。以发明专利为例,截至2014年底,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9件,比“十二五”初增加1.6件,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92.8万件,同比增长12.5%,连续4年位居世界首位。授权发明专利23.3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6.3万件,比去年增长了近2万件。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专利授权14.6万件,占89.6%;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1.7万件,占10.4%。受理《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26169件,同比增长14.2%,是国际专利申请量增幅最大的国家,其中,24007件来自国内,占91.7%,同比增长14.9%;2162件来自国外,同比增长6.7%。PCT国际专利申请超过100件的省(区、市)达到18个。其中,广东申请13332件,居第一位。北京、江苏、上海、浙江分列二至五位,上述五省市的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占全国申请总量的85%。知识产权创造力的提高为科技成果转化准备了前提条件。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强调“开放技术市场,实行科技成果商品化”。30年来在政府部门引导和支持下,各类从事技术交易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应运而生,形成的以市场为依托配置科技资源,以利益为动力转化科技成果的统一开放、网上网下结合、产学研中介等各方主体扁平化合作的各类技术市场,使科技成果走向市场的桥梁纽带更加多样,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奠定了更加扎实的基础。目前全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1800多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总数达到400家;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达到50家,基层站点达到300家,签约技术经纪人1000名;建立全国技术转移联盟和技术转移行业组织,推动建立区域和行业技术转移联盟30家。

  此外,国家1980年代中期开始不断进行和完善的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的设立都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的重要力量。

  二、科技成果转化环节存在的问题依然严峻

  1980年代中期起,随着科研条件的不断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支撑的要求日益迫切,学术界开始关注科技事业上的投入产出。进入新世纪后,随着科研投入的人力,物力的大幅度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就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关注。但是,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仍然不高。

  进入新世纪后,科技投入总量及占国家财政支出比例前所未有,国家和社会对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期望值不断增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关注,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破解。原因在除有所谓的“死亡之谷”“达尔文之海”等科技研发活动自身存在的种种约束外,还与创新体系中的要素、创新主体的相互“隔离”及“闭路循环”的组织方式、一些政策导向或政策缺陷有关,以致在创新活动中形成了林林总总的“孤岛现象”,阻碍着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科研投入绩效的提高。

  1.从成果转化的供方即目前科技成果产生的源头——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来看,一是相当多的课题申报时就存在不可能转化即转化先天不足的症结。一些科研人员在进行课题设计时就没有进行转化的主观意图,只要怎么容易拿到课题就怎么设计。二是相当多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并不是为了解决某个生产技术问题而申报,而是瞄准评职称和获得科技奖项去申报,有的是为了完成科研量和解决带研究生的有关经费。三是课题申报中有转化的内容,研究的成果也可以转化,但在课题结项或鉴定后,也没有精力去考虑转化,而是去忙评奖的准备或完成别的项目,或进行下一轮项目申报。四是科技人员对转化的路径不熟,觉得风险太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课题完成验收后科研人员和管理部门也就不去理会了,外界也不知道有这些成果。五是由于研究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成果转化,尽管一些课题鉴定意见都是“国内领先水平”“行业领先水平”,实际上都是重复研究或是技术含量不高的研究,不是真正有市场潜力、有推广价值、有成熟度、适宜转化的高质量的科技成果。在这些因素决定下,相当多的科技成果只能是束之高阁,或是项目完成即开始消亡。

  2.从成果转化的需方即科研成果落地的载体——企业来看,90%以上的企业研发、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和能力不足。我国企业的主体是中小企业,最需要技术支持,但总体来看又最缺乏技术创新和转化的条件。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90%以上的企业没有研发活动,生产基本上是仿制和粗加工,企业规模小,流动资金紧张,购买专利和改造生产线的能力弱,难以依靠科技进步经营企业。国企技术人才多,研发条件好,因考虑科技投入风险大,见效有一定的时段,一般也只对现有的生产要求开展科研,更多的只是追求近期利益,普遍不愿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必要的研发活动,一些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但要过一定时间见成效的科技成果也难以在企业转化和推广应用。

  3.从成果转化的“桥梁”“纽带”中介服务机构来看,还存在“纽带不长”“桥梁不宽”的问题。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十分需要技术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全过程的服务,十分需要它们助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不顺畅流通的环节。但由于科研、教育、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研究机构不了解企业需求,企业不了解科研机构有什么科技成果,中介市场对企业和院校服务的能力不强,服务水平和效力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中介市场差距大。如直接参与服务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功能单一,难以提供差异化服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般只能为依托企业服务,主动为区域内行业服务的主动性小能力弱;以知识咨询、智力服务的科技评估中心、科技情报所、专利事务所服务规模小,素质参差不齐,知识案例积累少,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进行科技要素配置的科技大市场、产权交易中心、科技条件市场和技术经纪人市场少,跨区域服务或综合服务能力强的更少,且掌握的信息不完整,从业人员能力良莠不齐,其“线上线下”的活动,大都热衷于举办技术市场交易会,科技成果推广对接会等,场面热闹,收效一般,往往仅起单一沟通作用,只有过程没有结果。

  4.从成果转化的监督管理者政府部门来看,引导动力不足,管理手段长期不变,管理制度和方式总是滞后于科技发展的需要。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职能的“后端”,产业主管部门的“前端”,从理论上来说都有密切关系,在这些部门文件、报告中都不断强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但从其每年发展报告、每年有关数据公布和部门机构职责来看都没有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工作重心。项目由科技由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和组织评审,财政部门拨款,创新主体开展研究,在科研项目完成验收或结项后,科技财政部门的管理工作也就完成了,成果的转化也就没有哪个部门管了。政府部门制定的科技考核制度,职称评定制度也是以论文论著和奖项作为科技人员科研水平能力的主要评价标准。在这样的指挥棒引导下,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对科研活动更多的追求论文如何在影响因子高的刊物发表,论著能产生大的影响力,科技成果怎样包装获奖可能性大,至于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推广价值、市场价值不会放在首位去考虑。

  此外,政府公共财政投入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少,引导创新的风投、创投还处于初级阶段,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体系建立的引导也缺乏有效的手段。

  三、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对策建议

  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破解,必定会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过程中逐渐得到完成。因为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的障碍和难度会越来越小,市场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会愈来愈大。但市场化是个渐进成熟的过程,而提高科技转化率又是急迫的问题,作为政府部门有所作为的现实选择还是只有从制度层面来突破,通过不断构建更优的政策环境,助推创新主体更有动力跨越“死亡之谷”“达尔文之海”,更能有效突破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使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一)国家政策层面

  着力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市场化评价机制、科研成果中试和转化环节的相关政策,构建更加有利推进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绩效管理有机衔接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政策体系,引导各类创新主体把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有机衔接作为一种行动自觉;尽快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实施细则,鼓励企业从事科研活动,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研究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普惠制的财税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新型高校和科研院所运行管理办法、担任高校和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配套政策、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收入分配与财政绩效工资分配、配套等政策措施,建立支持科技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双向流动的保障机制;加快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升专利等科技成果数量和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运用和产业化、推动区域发展、推动高新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出台更多更实的引导措施。

  (二)省市政府政策层面

  坚持问题导向,将破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作为着力点,注重政策的部门协调,加快财政投入体制机制改革;运用间接投入、财政后补助等方式,加强政府引导,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将科技成果到企业转移转化实施;加大财政资金在促进成果转化投入方面的比例,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基金,加快建立“政府财政科技投入+担保贴息+产权质押+股权融资+风险投资+保险”的科技金融体系,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将有利于转移转化作为评价衡量应用性科技成果科技含量高低的重要指标,促进自主技术、自主品牌、自主标志的科技成果优先使用;加快深化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根据行业、产业特色形成多层次或更精细化的职称评聘标准,由科研人员选择参评,改变片面追求论文论著数量的单一职称评定办法,从职称评定方面营造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社会氛围。

  (三)科技主管部门工作层面

  加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法规的实施范围和区域。在科研机构和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权、股权和分红激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产权交易市场制度等方面制定操作性强和具体的激励政策;要将技术市场,技术转移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兴办领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科技成果入股,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来设计和推进;在转变管理职能,深化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改革进程中,对科研项目的立项和顶层设计,应以企业需求为主导,以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引导追求前沿与服务现实相向同行,探索创新与成果转化并举;引导企业主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需求定制,企业尝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成利益共享的共同体,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科研院所和高校主管部门工作层面

  通过建立考核机制,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应用科研瞄准国内外市场需要,主动走向市场,科研项目从选题的立项到成果转化必须紧密围绕产业发展,尤其是与新兴产业的发展紧密结合。也可着力培养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门队伍和专门机构,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桥梁作用;通过建立分类考核机制,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人员在教学、科研、转化方面有所侧重,鼓励交叉,允许将企业委托项目作为科研业绩列入考评指标范围。

  (五)企业主管部门工作层面

  策应创新驱动战略,关键在于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体系的主体。加大国有企业科技投入与转化考核指标权重,对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由过去单一利润考核向利润和科技投入与转化效益的考核并重;加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环境的建设,增加有影响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在财政科技投入项目的立项、评审、评优的比例;通过后补助的方式,增加对科技成果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转化的财政投入,鼓励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入为主,财政投入为辅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的设立。 (作者系省政协委员、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来源:中共中央党校主管主办的《理论动态》《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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