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打“劳务官司”让房产转移 涉嫌虚假诉讼被识破

17.12.2015  10:58
原标题:姐妹打"劳务官司"让房产转移 涉嫌虚假诉讼被识破

郭山泽/漫画

本报讯(徐德高/通讯员葛明亮 金霞)为了将一套200多平米的房子安全“转移”,一对亲姐妹拿着“协议”打起劳务官司。于是,通过法院调解,该房产的产权顺利地由妹妹夫妻确权到姐姐夫妇名下。然而,这貌似“合法”的诉讼掩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最终被检察官的“火眼金睛”识破。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在对这起“以物抵债”虚假诉讼案向当地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该法院作出对案件再审的决定。

今年3月,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官在进行虚假诉讼排摸时发现,在何某等人诉蔡某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里,法院民事调解所依据的一份协议不合常理,且法院调解异常顺利、快速,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检察官审查发现,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何某的妻子与被告蔡某的妻子为亲姐妹。2002年,何某夫妻俩来到南通定居,何某在蔡某经营的医院工作,其妻子主要负责照料妹妹一家的日常生活。

2014年3月21日,蔡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他的公司也有大量债务在外。同年5月,蔡某的妻子唐某谋划将蔡某名下的一处面积为200多平米的房产过户到姐姐、姐夫名下。经过一番商议,唐某与何某夫妻俩签订了一份“以物抵债”协议,主要内容为:何某在蔡某公司工作,其妻照顾蔡某一家生活,服务期限满10年后,蔡某夫妇愿将位于南通市的一处房产作为回报过户给何某夫妇。

2014年5月14日,何某夫妻俩拿着这份协议,以蔡某夫妇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将上述房产过户至他们名下。

法院受理诉讼并经过审理后,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同年6月12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书中所涉的被告蔡某名下一处房产归原告何某夫妻所有。

原告和被告系亲戚关系,而原告举债在外,法院的调解过程又如此顺利……检察官经过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这起看似“合情合理”的诉讼背后果然存在猫腻:蔡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对其的讯问内容显示,蔡某从未允诺将协议书中所涉及的房产赠予何某夫妻俩,因为当时他本人出逃在外,他并不清楚所谓的劳务合同纠纷,更没有委托律师参与过诉讼。至于那份协议,是唐某伪造了签订时间以及丈夫蔡某的签名,与何某夫妇私自签订。而诉讼中,唐某再次伪造蔡某签名,并委托律师作为蔡某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基于上述事实,结合那起劳务合同纠纷的种种异常,崇川区检察院认为此案已涉嫌虚假诉讼,当即决定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并于今年8月24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崇川区法院采纳了该院建议,经审查认定对何某等人诉蔡某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于近日依法决定再审。

据悉,这是南通市检察机关首例“以物抵债”类虚假诉讼成功监督案件。据崇川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人介绍,虚假诉讼中以物抵债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诉讼双方捏造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诉讼途径实现不动产等贵重财产的转移,这种做法既损害了司法权威,也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民众:虚假诉讼罪已被列入刑法,并于今年11月1日起生效。因此,在诉讼期间,一旦发现存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异常情况,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增加了包括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虚假诉讼罪(详见《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葛明亮 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