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承之:劳动仲裁不能养成“多打官司”的坏习惯

04.07.2014  12:33

  职员因家庭琐事在微信朋友圈诉苦,却遭领导误解并被辞退,昨日,海淀法院通报首例以微信做证据审结的劳动关系案,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职员2万余元补偿金。(新京报7月3日)

  这个官司打得有点离谱。一是因为当事人李女士有没有写辞职书,这个问题很清楚。事实上,她没写。既然如此,还打什么官司呢?二是因为劳动仲裁缺乏执行力,导致这家东方美公司耍无赖,想赖掉这样的账!可耻!

  问题出在哪里?需不需要用微博来作证呢?如果没有微博来作证,李女士能不能赢得这场所谓的官司呢?

  从劳动仲裁来看,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和应有的权威性,这是当今社会劳动仲裁致命的弱点。李女士于2009年6月入职东方美公司,2013年6月6日离职。工作了4年的她满腹委屈认为是公司辞退了她,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判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工资等。按理说、按法律条文来说,这样的劳动仲裁是规范的、有效的,而且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不料,东方美公司出尔反尔要上诉,它还能有什么权利打什么官司呢?这说明接受东方美公司起诉的法院在根本上是不知轻重,不分是非,不明事理,不懂得如何正确维护劳动仲裁的权威!

  从法院本身来看,这样的事情只要稍微问问劳动仲裁委,就可以直接驳回这家东方美公司上诉。这样一来,既可以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有效地树立劳动仲裁的权威性。一方面,在实际生活当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仲裁之后很难实现,因为双方仲裁之后都可以上告法院解决;另一方面是平时劳动监察大队下访督察不严,处罚不力,也导致一些公司大胆侵权,耍无赖,实在是欲擒故纵,养虎为患!

  令人可笑的是,审理此案的法官大秀微博论,这个人表示,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流互动平台,所有人对于自己发表的言论应负法律责任,并承受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这里倒要问问,假如没有这些微博,法院就可以妄加审判吗?难道还要判决李女士败诉吗?既然微博这样有用,为何劳动仲裁委不用?还要等到法院确认它才有法律效力?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必要打的官司,就要劝和。劝和不了,就要重罚。否则,大家都像东方美公司一样,不仅小家气,还胆大妄为,无法无天,无视法律尊严,没有理的事,偏偏说有理。如果这样的官司没完没了,受害的是整个社会!法律是最后一种武器,要少用为佳。不要不计成本、不惜社会成本,浪费许多资源来搞这样的结果。从这个案子来说,法院要三思而后行,不要随意养成多打官司必有好处的坏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