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做好2015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03.08.2015  18:02
 

赣直党字[2015]23号

 

省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

   省委、省委政府决定,今年“十一”前召开2015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赣办发电[2015]47号)精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推荐评选工作由省直机关工委和省直机关工会负责。现就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15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动员劳动模范及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凝神聚焦发力、团结稳定鼓劲,为我省“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实现“五年决战同步全面小康”作出新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推荐评选范围:2010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江西崛起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江西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江西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曾获得“江西省劳动模范”或“江西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确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推荐评选名额:全省拟表彰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850名,其中分配给省直机关8名。

三、推荐评选条件

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作风务实,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安全生产,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从严治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评选表彰名额和推荐评选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参加推荐评选。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人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0%,其中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机关事业单位人选的20%,副厅级及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二)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推荐,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实行所在单位、省直机关和省级三级公示。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按程序报表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后,将推荐人选在省直机关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上报正式推荐材料,经表彰大会筹委会审核通过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推荐人选被提出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的,取消该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全称)、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媒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宣传公示栏以及报刊网络等。

(三)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综治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计生、综治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五、组织领导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在省直机关工委领导下进行,省直机关工会工委承办推荐评选具体工作。各单位根据省直推荐评选分配名额和对照推荐评选条件,务必于2015年8月7日前将推荐的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基本情况简介和事迹材料(3000字)上报省直机关工会工委,逾期不侯。

联系人及电话;邓斌,86240480,1397097002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直机关工委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