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号文难禁公募私募合作 券商成基金子公司外包服务劲敌

26.05.2014  13:56

5月21日,证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26号文”),有望减少信托和基金子公司的监管差异,被称为基金子公司“狂飙突进”的终结。然而,由于其禁止基金子公司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导致通过“一对多”专户发产品的阳光私募类产品也产生疑问。这一规定本意是限制类信托通道业务,是否会让走专户形式的私募类产品“殃及池鱼”?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基金子公司与私募目前仅仅作为通道形式的合作较少,大部分会为私募提供销售、风控、估值清算等服务,不能简单看作通道。但私募人士表示,与基金子公司的合作在减少,随着私募获取管理人牌照增多,将能够独立去券商开户,相关服务未来将更多交给券商。

并未受26号文影响

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不能和基金公司合作了?”看到26号文规定,禁止基金子公司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一家正在寻求在中国境内发产品的海外对冲基金经理颇为焦急。由于其对冲策略中要使用衍生工具,而国内的集合类信托计划相关规定较为严格,因此他们在寻求中国合作伙伴时,希望与基金专户合作。

业内人士介绍,私募与基金专户的合作确实有一部分属于“通道业务”,其中产品的投资管理、产品销售都由私募承担。而且,基金公司在其中只承担交易通道的搭建,比如股票账户的开设。随着2012年基金公司纷纷设立子公司,考虑到基金公司将专户业务转移到子公司来做,私募和子公司的合作在增多。证券类私募和期货类私募纷纷放弃信托和期货公司,更愿意借助专户通道发行产品。这是因为信托专户的投资范围存在限制,而期货公司不具备“一对多”业务许可。

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基金子公司负责人,他们认为私募与基金子公司在专户方面的合作,会否因“26号文禁止‘一对多’专户的通道业务”而受到影响,需要看看如何解读“通道”。

其实纯粹为私募做‘通道’的专户比较少。”北京一位基金子公司的人士说。“例如,我们要为私募做产品设计、风控、产品运营、估值清算、开放赎回系统的搭建等产品管理的工作,包括资本的引荐,绝对不仅仅是通道职能。

另一家基金子公司人士表示,即使是借道集合信托计划发行的“阳光私募”类产品,在信托业也并未归到“通道类业务”中。 与专户合作减少||###||###||### 与专户合作减少

不过,随着私募基金被允许独立发行产品,部分私募基金表示,正在减少与基金子公司的合作。2月7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允许私募基金在登记备案之后,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这意味着私募可以自己发行产品,不用再借助通道。

一些知名私募早已开始着手自己发行产品。3月28日,重阳投资的独立产品重阳A股阿尔法对冲基金备案完成。浙江思考投资董事长岳志斌表示,已经在准备独立发行产品。知情人士透露,深圳的大型私募民森投资也将在6月独立发行两只基金产品。

上述私募人士说,独立发行的产品主要与券商合作,即使是估值清算、开放赎回系统的搭建、产品销售等需要外包的部分,都将考虑交给券商去做。“开户是在券商完成,这些外包工作交给同一家券商,费用会更加便宜。”一位私募人士透露。据悉,目前上述环节在外包给子公司时,费用在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二。

看来,基金子公司对于与私募合作的担忧,不在26号文,而是在以券商为代表的外包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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