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稀土子公司发生爆炸伤亡事故 称是小事不用公告

25.03.2014  12:29

编者按:以证监会、交易所为代表的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设置了严格的规章制度,近年来更是重拳出击整治上市公司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尽管如此,在利益驱动之下,不少上市公司依然千方百计大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当然,“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也总有一些上市公司最终上演“伸手必被捉”,不得不面对来自法律法规的严惩。

对此,法学专家却认为,此为大事上市公司应该公告

3月21日下午,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而我国北方稀土龙头企业包钢稀土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

受此利好消息影响,3月24日上午开盘后,包钢稀土股价便开始上涨,随后有小幅的震荡回落,截至收盘,股价涨幅为1%。

但值得注意的是,就在3月21日下午,有消息称,包钢稀土下属子公司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下简称:和发稀土)发生爆炸,4人受伤,其中两人伤势较重。

但截至3月24日,包钢稀土仍未就此事发布任何公告。昨日,记者联系了包钢稀土证券事务部,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公司不知情。

爆炸事故是小事?

内蒙古电视台3月22日《晚间报道》节目称,上述爆炸发生在和发稀土九原区厂区,爆炸的是一个氨水罐,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称,事故中的一名重伤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一名重伤者正在全力救治,两名轻伤者已经脱离危险。

但包钢稀土并未就此事进行公告。3月24日上午,记者拨通了包钢稀土的联系电话,对事件简单叙述后,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他们并不知情,要记者下午再打来。下午15:00时左右,记者再次拨通了包钢稀土的电话,上述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经过我们的研究,认为这次事件是小事,不用对相关事件进行公告。”当记者再次询问,是否有根据时,该工作人员指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七章,公司没有必要进行公告。

在翻阅相关规定后,记者并没有看到监管机构对上述事件是否应该披露制定规则。那么,上述子公司爆炸事件发生已经过去将近4天时间,作为上市公司的包钢稀土是否应该对此突发性事件进行公告呢?

对此,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孟勤国表示:“包钢稀土子公司发生爆炸这种事件,应该属于重大事项,要不要进行披露要看这个子公司的营业收入等是否合并入上市公司报表中,且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根据包钢稀土发布的2013年年报显示,和发稀土的名称出现在包钢稀土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表格中。年报显示,2013年和发稀土总资产为5.25亿元,净资产为3.71亿元,营业收入为6.82亿元,营业利润为-1334.9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3.17万元。

据记者了解,和发稀土注册资本为5001万元,包钢稀土占其注册资本的51%。主营业务为稀土产品生产与销售。

在年报中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者在“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一项中,发现和发稀土属于合并报表公司。

大事、小事如何界定?

孟勤国表示:“所谓大事或是小事,上市公司都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定的。首先,公司发生的是爆炸事件,按照一般公众常识来看肯定是个大事;其次,如果爆炸是小事的话,为什么有关媒体还要进行报道?第三,如果公司说是小事的话,那么公司就应该出来澄清,例如,‘我们公司的爆炸不像一般人理解的爆炸那么严重,就像放了一个鞭炮一样。’另外,根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可能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事件都属于披露的范围,要真实、及时、充分地说明。虽然相关规则中不会规定,哪些事件需要披露,哪些事件不需要披露,但是突发性事件是需要从事件本身的意义来出发进行披露的。

爆炸事件肯定是重大事件,这是按照社会一般常识来决定的,如果公众投资者一听到公司发生爆炸就把股票卖了呢?这就对公司产生影响了,当然是要公布的。至于披露的内容可以不那么详细,或者是分阶段进行披露,一步步公布调查结果,但是,一定要及时的进行信息披露。”孟勤国如是表示。

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也对记者表示:“公司发生爆炸,投资者对爆炸产生的后果不知情,容易引起各种猜测,造成股价的异常波动。这种情况下,公司最好进行公告。

目前,上述事件的原因尚未公布,但据了解相关部门正在调查。

而据记者了解,虽然发生了上述事件,但自3月21日以来,包钢稀土股价已经连续两日上涨,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恐怕与周五监管机构发布优先股相关消息有关。

上周五收市后,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等一揽子措施,而当日两市提前上演大涨行情,金融、地产、煤炭等蓝筹股扛起领涨大旗。


官方微信

人民微博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