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

10.01.2014  14:01
 

  市医改办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委员韩晓芳同志接受媒体采访

  

  韩晓芳同志介绍政策内容

  

  新闻发布会会场

  

  1月2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社会发布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介绍该项政策的具体内容,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保监会的负责人回答媒体提问。

 

  2012年8月,国家六部委出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文件后,北京市即着手建立牵头协调机制,对现状进行分析,并进行方案设计和费用测算。

 

  建立大病保险制度是本市2013年医改工作的一项任务,纳入了市政府折子工程,2013年8月,国务院出台2013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重点工作安排,本市加快了相关工作进度,

2013年12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并于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及时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不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近年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了长足的发展,人均筹资标准从2008年的180元提高到2012年的680元,基本医保待遇的显著提高。但是不可否认,还是有一部分群众得了重大疾病,发生了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以后,还存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甚至有些放弃治疗等等,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贯彻国务院六部委文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群众因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灾难性支出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缓解和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可以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额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高额费用(简称起付金额,具体金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发布),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城乡居民发生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皆适用本办法。

 

  2008年北京市新农合当时筹资为每人年18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财政支持80元。2009-2013年,连续六年每人每年增加了100元的财政投入,2013年实现人均筹资达到68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从2009年260元,提高到2013年人均680元的筹资,政府投入达到人均540元。今年本市在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同时,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水平,人均筹资额将达到1000元,其中政府人均投入860-900元,按5%的标准划拨大病医保资金,则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