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监局警示消费贷款风险 个人贷不得用于购房

07.05.2014  13:02

  北京银监局6日在其官网发布《北京银监局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京银监发〔2014〕95号,以下简称“通知”),提示辖内各银行防范消费贷款风险,原则上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期限10年以内。

  北京银监局最新发布的《通知》,意味着对中国银监会文件的进一步落实。银监会于2013年便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61号),要求各地谨慎发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北京银监局在《通知》中表示,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存在制度内容规定不够审慎,贷款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明显与日常消费属性不匹配,使贷款被挪用于股市投资、购买住房、生产经营等方面。

  《通知》提到,为推动辖内消费金融健康发展,银行应合理确定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金额和期限,原则上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为10年以内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对于家庭成员分别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应审慎控制贷款额度和期限。

  北京银监局在《通知》中表示,应加大对改善民生、居民日常消费需求等方面的贷款投放,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不得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捆绑的个人组合贷款品种,辗转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首付款资金需求。

  此外,《通知》表示,各银行应从多维度对消费的合理性进行深入分析,多方查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确保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正常需求,并加强贷后检查和员工经营行为管理。(王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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