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浔阳区安监局原局长在私企违规兼职

17.05.2016  01:38

        本报九江讯 信息日报记者曹诚平报道:人还没退休,就在私企兼职领取报酬。28日,记者获悉,九江市浔阳区纪检部门根据网民举报,查处了该区安监局原局长姚闪星违规兼职问题。

        对姚闪星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接到网民举报后,浔阳区纪委迅速成立工作组展开调查。

        经调查,2014年8月,姚闪星从浔阳区安监局局长岗位改任主任科员,2015年1月起受邀担任联盛集团安全生产顾问,主要负责指导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参加企业内部安全方面的会议。联盛集团没有与姚闪星办理入职相关手续,仅在工作中称呼其为安委会副主任。从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姚闪星共领取薪酬54054元,电话及交通补贴6900元。

        浔阳区纪委调查表明,姚闪星身为党员干部、在职公务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接受企业邀请从事兼职并领取报酬,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违反了党的纪律。经研究决定:责令姚闪星立即停止兼职行为,回原单位工作;收缴姚闪星违纪所取得的报酬,上缴财政;对姚闪星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安监局原局长在外兼职取酬

        今年4月初,有网友在论坛上发帖称,九江市浔阳区安监局原局长姚闪星身为国家干部,公务员编制,尚未退休,却在安监局拿着工资,又到九江市知名私企联盛集团兼职,两头领取报酬,违背了公务员在职期间不能在外兼职的规定。

        姚闪星已辞去企业职务

        针对姚闪星兼职一事,4月26日,联盛集团在公开回复中表示: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联盛集团需要姚闪星这样专家型的技术人才指导帮助,以便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过,联盛集团最后表示:姚闪星按照浔阳区纪委的要求,已于2016年4月10日辞去了联盛集团安全生产顾问一职。

        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兼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