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细则曝光 借用境外资金设限

22.02.2014  12:28

人民网上海2月22日电(魏倩) 继周二(17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启动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之后,21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就公布的《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业务推进,标志着央行自贸区“金融30条”意见中关于跨境人民币扩大使用细则正式落地。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凌涛介绍,《通知》共包括10部分,20余项具体措施,简化了试验区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流程,明确了人民币境外借款规模与使用范围、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和人民币交易服务等创新业务。

就公布《通知》中重点内容看,明确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简化流程两方面具体内容:一是区内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更为简便。二是明确区内个人可以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

通知》在深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方面提出了四项具体措施。一是明确人民币境外借款相关事项。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倍数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区内企业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倍,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5倍。区内银行借款资金须进入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从境外借用的人民币资金可调回境内,但须存放在上海地区的银行为其开立的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和境外项目建设。试验区启动前已经成立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按“投注差”或者按《通知》规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

二是支持上海地区总部经济发展。区内企业可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成员企业,除集团内企业外,可拓展至与集团内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三是推动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于真实跨境电子商务,鼓励上海地区的银行与区内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或者直接向区内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四是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区内提供跨境人民币交易服务。

通知》也从三个方面明确了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一是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二是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全国信贷调控需要,对于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规模,通过设定和调整宏观审慎政策参数进行调控;三是上海地区银行、区内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在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义务和职责。

据人民财经了解,《通知》全文已同步下发至相关金融机构,为相关机构在人民币境外借款、人民币跨境资金管理等业务操作层面提供了更为细化的政策依据。推介会上两家外资行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为自贸区内的跨国公司提供了各自首单人民币跨境集中收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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