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01.05.2014  11:18

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今天起在全省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地方性法规的省份。4月30日,贯彻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志武,副省长谢茹出席会议。

该《条例》针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的各方和各环节责任,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规范诊疗、合理治疗、耐心沟通等6项规定,不得在医疗活动中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瞒改损丢病理资料等4类行为。明确了患者及其亲属或代理人遵守医疗管理制度、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合理维护正当权益等具体规定。针对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的问题,规定公立医疗机构赔付金额达2万元以上的,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必须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记者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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