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江西省人民医院等8家医院为江西省第三周期医院评审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通知

12.08.2016  03:07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医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及我省第三周期医院评审工作相关规定,我委在医院积极自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按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和《〈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江西省附则》等相关标准和要求,从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社会评价等四个方面,对江西省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南昌市第一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萍乡市人民医院、宜春市人民医院进行了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我委研究决定,授予上述8家医院为江西省第三周期医院评审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有效期自2016年8月1日到2020年7月31日。

  希望各医院在巩固第三周期医院评审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不断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绩效,促进医院可持续性发展,为深化我省公立医院改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