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言:十个娃暴露生育权与生命权的纠葛

29.05.2014  10:37

  58岁的贵州人刘向营和40岁妻子以拾荒为生,蜗居在苏州车坊镇上一处田头草棚内。老大女儿22岁了,不懂避孕妻子怀孕也没钱打胎,当生完第八个孩子时,觉得负担太重不想再生,妻子上环没上好,去年妻子又怀上,生下一对双胞胎。(5月28日光明网)

  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下的中国,现年58岁的丈夫和40岁的妻子,已经共生育十个孩子。这显然有很多不可思议。其一,从徐州到苏州,如此异地难道就能超生吗?其二,无论是其当地计生部门还是苏州本地计生部门是否存在着失职,因为其生育实在太多;何况其是因为上环失败又出现的生育;其三,对于计划生育政策以及计生常识的普及是否到位,让他们竟然不懂得如何避孕。在这些不可思议的背后,隐藏着的更是生育权与生命权的纠葛。即对于每对夫妻来说,生育是其基本权利;但同时也应该对这项基本权利慎用,因为要给每一个生命以发展的权利,就是生命权。

  从这对拾荒夫妻的现实来看,他们生育的初衷就是为了要一个男孩。如此初衷不能不说与重男轻女的思想关联,更表达在在农村地区劳动力的主要承担者还是男性,更有着香火传递的根深蒂固思想。想要一个男孩,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属于生育权的范畴,也是法律和政策支持的。这一点似乎毋庸置疑。但仅仅为此就不顾孩子们的发展和生命,那无异于一种草菅人命,因为作为家长并没有尽到责任尤其是监护人的责任。他们的第七个孩子的溺亡就是最好的例子,孩子这么多,难以照顾,谈何未来?纵容有了男孩,又能够如何呢?

  当然,在这里对于夫妻的任何苛责都无济于事,因为孩子都已经出生,能够做的也只能亡羊补牢。只是,作为一个生命的个体,生育权和生命权必须权衡才行。即父母给与孩子生命,却又不仅仅是生命本身,也应该思考到底能够给孩子什么,除了生命之外,对于孩子还能够获得生命。在自己的经济条件基础上综合思考,才能决定是否行使生育权。否则,生育权的滥用无疑就等于践踏孩子的生命权利。像刘向营这家人来说,孩子不能落户,就不能上学,即使上学,又没有经济负担,那么,辍学在家的孩子明天如何?这是问题的关键。

  如果说,对于这些孩子,需要整个社会提供帮助的话,这仿佛又对计划生育政策又是巨大的讽刺。按照他们户籍所在地徐州计生部门的计算,他们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高达50万元。而他们又没有能力负担如此高额的费用。而如果社会不伸出援助之手,他们整个家庭或者又陷入新的困境。这更是生育权和生命权的矛盾纠葛。一方面,他们有生育的权利;另外一方面,如此生育权又必须以生命权为前提,而非践踏。摆在整个社会前面的这个问题,该如何破解?又是谁的责任?计生部门不能只计算社会抚养费的多少,每个人更应该反思自身行为将要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