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贪贿近6千万获死缓 嫌开宝马显眼换路虎

30.01.2014  12:38

昨天记者获悉,因在地铁9号线穿越玉渊潭东湖围堰工程中虚报工程款,北京市河湖管理处原主任李柱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被认定受贿金额为1100余万元,贪污4800余万元。

据了解,李柱的行为直接导致地铁9号线穿过玉渊潭东湖时发生透水事故,大量湖水流入正在施工的地铁竖井,现场施工设备和人员遇险,抢险过程中一人死亡。

事发

9号线工程突发透水事故

2010年9月17日,地铁9号线玉渊潭段围堰工程突发透水事故,大量湖水泄漏至地铁干槽,并将地铁9号线换刀竖井灌满。当时现场内有人员和大型盾构机等大型设备正在进行工作,透水事故对现场工人和施工设备造成巨大威胁。此后,施工单位迅速采取封堵围堰缺口、井内排水等紧急措施,抢救过程中,1人死亡。

2010年11月12日,北京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北京市安监、发改、住建、审计等部门组成“9·17”透水事故联合调查组。通过调查,一起腐败大案浮出水面。

据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主办的《是与非》杂志披露,联合调查组通过调查发现,“9·17”透水事故除技术原因之外,围堰管理工程存在着大量问题。比如,以应急工程时间上不具备招标条件以及装模围堰是专利技术为由,工程未进行依法招标。事故发生后,施工方修改或者补签《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等合同及有关文件。

另外,资金使用管理也存在大量问题,合同金额严重高于实际支出,涉嫌提供虚假合同套取轨道交通建设资金。比如,工程概算中的工程直接费用是3792.6万元,而施工合同金额为5869万元,比概算中工程直接费用虚高2000余万元。其中部分工程款被贪污。

在事故调查后期,市纪委执法室逐渐把注意力从程序违法问题转移到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并锁定了主要目标——河湖管理处原主任李柱,经市纪检部门查明,李柱任职期间涉嫌贪污受贿1000多万元。随后李柱被移送司法机关。

指控情节

1

向10家企业索要现金房子豪车

现年59岁的李柱是北京市人,曾先后担任市清河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市东水西调管理处主任。被抓前,他则是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主任。

检察机关指控李柱的第一项罪名为受贿罪,据指控,李柱从2000年至2011年,共受贿10笔,金额共计1113万元。11年间,李柱先后向10家企业,索要现金、房子、购物卡及宝马车等,平均每年受贿100余万元。

李柱被控的第二项罪名是贪污罪。在1989年至2011年间,他采取签订虚假工程协议等手段,通过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处第五施工队和北京都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宏达工程公司的账户,骗取公款共计5300余万元。

2

逃避纪检部门调查过户别墅

李柱的其中一笔受贿涉及一栋别墅,在被纪检部门调查时,他为了逃避检查,将别墅过户给了出资人。

据检方指控,2000年至2008年间,李柱利用担任北京市清河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北京市东水西调管理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绿视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顺利获得河道整治、南水北调市内配套拆迁与恢复等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索要昌平区北七家镇的蓬莱苑别墅一套,购房款及税费共计199万余元,装修费40余万元。

刘某证言显示,2001年,其与几个人成立了绿视点公司。2000年他因分包工程认识了李柱,当时李柱任清河管理处处长。据刘某称,李柱在任期间,绿视点公司通过李柱承接的工程总金额有4000余万元。

据李柱供述,刘某和他一起办理买房手续,房产登记在了其妻名下。2007年5月,水务局纪检曾调查过李柱的房产情况。当时李柱将别墅过户给了刘某,但自己并未搬离,一直住到2011年被抓。

3

嫌开宝马太显眼换了辆路虎

李柱的受贿清单中还涉及两辆车。据检方指控,李柱曾向绿视点公司和北京都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索要过两辆车,金额共计131万元。

据李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曾帮彭某协调接洽过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等几家水务系统公司的工程。2000年,李柱提出要买车,彭某花78万元给他买了一辆宝马5系。但由于该车太显眼,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加上车子又是套牌,总有罚单,他很少开这辆宝马。2007年,水务局纪检曾查过其是否开宝马车的事,他就不再开宝马了。为了方便,李柱又让绿视点公司的刘某买了一辆路虎。

刘某证言显示,2008年10月,做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后,李柱提出想要一辆黑色路虎神行者,刘某和公司另一股东商量后决定给李柱买,总费用花了53万元。当时李柱怕出事,把车登记在了刘某名下。

在法庭上受审时,李柱对指控有异议。他称向刘某和彭某索要的路虎和宝马,系其向二人借用的车辆。

判决

认可自首情节从轻判死缓

受审时,对于指控其犯贪污罪,李柱辩解称,水务局领导同意其使用第五施工队承包工程搞创收;其自行出资为工程先期垫资,工程完工后,其有权支配工程款。

对被控的受贿罪,李柱也有说辞。其有些部分说是借款、借车,有些部分称存在侦查人员诱供。同时,他表示自己不存在索贿情节,都是行贿人主动给的。

法院经审理,将李柱的受贿和贪污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认定其受贿1100余万元,贪污4800余万元。据悉,李柱被抓时,侦查人员从其家中扣押现金442万元人民币、美元38920元、欧元26149元、澳元36800元、加元10元、不丹币21元以及金银条、金银币等物品。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签订虚假工程合同等方式侵吞、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法院指出,李柱的部分受贿罪行为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李柱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以及用赃款购买的房产、物品已追缴在案,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李柱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