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夺命快递”需逞凶更需问责

23.12.2013  12:37

  11月29日,家住山东东营广饶县大王镇的居民刘兴亮在收到网购的一双鞋子几小时后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因抢救无效死亡。据医院诊断显示,死因为有毒化学液体氟乙酸甲酯中毒。据了解,此事缘于氟乙酸甲酯作为快件投递中发生泄漏,污染了其他快件。目前,其妻焦女士已报案,广饶县警方逮捕相关责任人(据12月21日《京华时报》)。

  这似乎让人难以置信,收到购买正常商品的快递邮件,却因为邮件被有毒化学品的污染导致一死九中毒,这样只在某些悬疑影视剧中出现的情节,却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实上演,看似极端的个例,却暴露出快递业安全警惕意识淡漠,相关法规制度以及对快递业监管等诸多方面存在的短板甚至漏洞,看似偶然的出现,实质上也是一种必然结果。

  近几年,随着网购业的迅猛发展,也给快递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大大小小甚至合法非法鱼目混珠的快递企业不仅如雨后春笋般的涌出,且大多生意火爆,尤其是被网民自发形成的“双十一”“双十二”等“节日”期间,快递业不仅火爆到了极致,让所有公司快递员疲于奔命,同时,由于快递市场的竞争激烈,也导致了“萝卜快了不洗泥”,客户只要一个电话,快递员马上上门收件,只要客户愿意付出,几乎没有不能快递的业务,曾有媒体报道,去年六月,公安部联合美国执法部门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跨国走私武器弹药案。在中国,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缴获各类枪支93支、子弹5万余发,以及大量枪支配件;在美国,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缴获枪支12支。而这些犯罪的交易基本上都是通过物流或快递业完成,而用快递来实现某些非法或违禁品交易,根本就已经算不上新闻。

  国家对邮寄物品不仅有着明确细致的规定,甚至列有明确的禁止寄递物品目录,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新型物质及某些化工原料的诞生使用,原有看似安全的储存运输及新型流通方式的运用,原有规定中没有列入甚至原本非危险性的化工原料、商品经过现代科技的转化,又能成为违禁品,这些物品、商品不仅在禁寄递目录中没有被列入,现行的禁寄递目录不仅修订2002年,切依然是“试行”,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夺命快递”中被发现的是有毒化学原料氟乙酸甲酯中毒,这种化学原料本身有毒却并没有被明确列入“试行”的禁寄递目录中,仅属于“危险品”而非“禁寄递”,严格意义上来说,肇事的圆通速递只是没有“危险品承运资质”,但是,有“危险品承运资质”的快递企业是否就能够承接氟乙酸甲酯这类有毒化工原料的快递运输,这本身也值得商榷,现实中危险品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品”并没有很清晰的界线。

  “夺命快递”还暴露出我们政府监管和普及教育上的短板,多年来,尽管媒体时常报道国外某些邮寄品危害社会的案例,但在我国快递业中,这样的案例极少出现,也正因为如此,不仅收件人对于快递送来的邮件没有任何戒备之心,乃至监管部门对快递业的安全防范、监管常常也是坐等快递企业自己上报,不仅“夺命快递”中的收件人安全防范意识几乎为零,大凡收到自己定制快递来的邮件几乎都没有任何防范意识,非但如此,从本案例中也能看出,即使快递企业的员工,对于禁寄递物品的认识也非常模糊,安全防范意识更是薄弱,不但没有意识到这种氟乙酸甲酯泄露危害的严重性,反而只是进行了想到然的简单处理,这样的事故不仅早前曾经出现过,受害的是企业员工,在这次一死九伤的悲剧名单中,快递公司员工也没有幸免。

  应当说,在这起“夺命快递”案例中,收件人、收件人家庭,快递公司、快递员工、甚至连网络商家都是“夺命快递”的受害者,值得反思的反倒是我们快递业的监管部门和禁寄递物品制度的制定者,可以想象,如果我们的政府监管部门能够嘴勤一些、腿勤一些、手勤一些,思维进步一些,作风踏实一些,这个悲剧很可能就会终止在源头;如果我们的制度制定者能够与时俱进,跟上社会、时代的发展,在制定某些规范制度时能够目光远一些,防范多一些,“试行”少一些,制度设置严谨一些,“夺命快递”很可能就会夭折于某些人的行动思维中;悲剧无法挽回,反思应当沉重,如果把惩治的目标仅对准“夺命快递”的制造者,确实很必要,但确实也很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