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法官“开房门”不能止于就事论事

11.12.2013  12:34

  从8日起,有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法官被指开房嫖娼的监控视频,以及相关网帖流传。对此,湖北省高院一度否认涉事男子为该院院长和副院长,而随后又有网友指认涉事男子为该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9日晚,湖北省纪委连同省高院再次回应,称被曝光人员确系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张军。张军与一名外单位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现已提请免去其庭长职务,停止工作(据12月10日《南方都市报》)。

  这似乎让人有些尴尬,网民上传视频指名道姓举报湖北高院院长、副院长开房嫖娼,来自湖北高院的调查回应声称湖北高院院长副院长查无此人,岂料网民“无依不饶”,马上再次更详细的举报是该院一刑庭庭长张军,而且更指出与张庭长一起开房的女子为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网友“咄咄逼人”的举报中,湖北高院再次回应称开房男子确系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张军,而与张军一起开房的却被描述成“一名外单位女子”。

  国家公务员与除妻子之外的任何成年女性开房均属于违纪和有损道德行为,法官自然也不例外,被曝光的法官受到处分也是理所应当,值得品味的倒不是给法官的处分,而是这一过程的“互动”,一般来说,网民举报政府部门官员的违规违纪问题,掌握的信息都比较有限,除了姓名和粗略的问题之外,对于官员的具体职务掌握不准也是正常,还有些网络举报因为涉及某些“隐私”问题,举报人也并不愿在网络上描述的过细,这就需要被举报部门能够认真细致调查,但从这次网民举报与湖北高院的“互动”来看,湖北高院显然有些欠缺诚意。

  尽管网民举报的职务不对,但姓名和单位并没弄错,湖北高院第一次回应称院长、副院长查无此人,明显似有搪塞之意,网民的举报并非只有文字描述,且有清晰的视频为证,湖北高院调查人员稍作留意也不难看出是自己的“中层干部”,毕竟在湖北高院的庭长副庭长为数不多,何以就“院长副院长查无此人”来回应公众?在网民把开房者的具体职务,甚至连女方是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这些细节都“和盘托出”后,湖北高院方再次回应称“确系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张军”,而对女方的身份却用“一名外单位女子”来描述,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这个让公众十分敏感的职业,这不免让人会“浮想联翩”。

  我们都知道,法官与律师尽管都是司法工作者,两者的关系却是“对立”的,在法官行为规范中不仅有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为保障司法公正,一些地方甚至明确规定法官的配偶或子女亲属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省高院刑庭庭长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已经发展到“开房”的程度,还有什么案源不能说,还有什么不当协助不能助?实际上,当看到网民再次举报和湖北高院的第二次回应,人们已经不再关注张军的停职或是免职,这样的处理早已司空见惯,人们关注同法官开房的女子究竟是不是律师,更关心作为一名刑庭庭长与女律师“保持长期不正当关系”,他们之间所判决和办理的案件有多少“公正”和“公平”?而湖北高院又为什么有意识的回避开房女的律师身份,而用“一个外单位女子”来描述?

  几乎不难想象,当一名法官和他所审理案件的代理律师睡到一张床上,法律几乎就没有公平公正可言,更何况还不是法定的夫妻或是未婚恋人,而这种相互“偷情”的代价除了“贱卖”法律之外,法官与律师之间根本就没有其他可用资源或资本,因此,笔者认为,湖北高院对于张军的处理,即不能局限于停职、免职,也不能就事论事,更没有必要在女方的律师身份上故意打掩护,人们几乎可以肯定,如果与这位法官开房的女子确属律师,他们之间所审理和经办的案件不是有没有“徇私枉法”问题,而是有多少或有多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加以厘清,湖北高院几乎就关不上法官的“开房门”。

  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招嫖事件,按照韩正所言是给上海整个城市抹黑,张军开房事件显然也是给整个湖北高院“抹黑”,为了彻底清除这个“污点”,树立湖北省高院的司法公信,笔者以为,湖北高院应当做的不是搪塞或回避,而是对整个事件彻查,还公众一个透明清澈的湖北司法,用经得住法律和时间考验的每一桩司法案件,在公众心目中竖起自己的尊严与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