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机关事业单位告别公费医疗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补缴费用

02.07.2014  00:14

  今视网7月1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7月1日,今视网记者从南昌市人社局获悉,《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即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告别公费医疗时代,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补缴费用。

  记者了解到,7月1日起,南昌各市级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停止公费医疗刷卡记账就诊医疗服务。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包括已办理异地就医及转诊手续人员)在2014年6月30日24时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南昌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于7月15日前办理完报销手续。

   缴费:

  并轨后单位须一次性补缴2001年6月后医疗保险费

   据悉,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后,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补缴参保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自200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200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退休的人员,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从2001年6月至其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的医疗保险费;2001年6月前退休的人员,不需补缴。以上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均工资核定

  用人单位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工作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单位为基本工资加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退休人员缴费不补足不享受医保

  根据实施办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后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的,必须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比例(其中个人承担2%)一次性补足后,按补缴基数的2.9%划入个人账户,退休后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足的,退还个人账户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为增强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保障功能,由用人单位为每位退休人员缴纳150元的一次性个人账户补助金。个人账户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报销:

  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10万元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其中7万元以内部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7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费用由承办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40种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95%

  在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待遇上,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用药范围的均不另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比例支付。

  门诊特殊慢性病暂定40种,分为二大类。恶性肿瘤、糖尿病等第一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多病同患的累加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万。慢性房颤、慢性肾炎等第二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多病同患的累加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第一类门诊特殊慢性病与第二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同患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相互累加。

  城镇职工医保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划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98%,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95%,三级医疗机构为700元、90%。

  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20%,第三次及以上不再递减。

  据了解,参保职工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90%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