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社区档案
10.06.2015 20:07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中新网6月10日电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今日就《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社区档案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办法》强调,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办法》同时明确,社区档案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办法》要求,社区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10.06.201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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