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7·2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13.08.2014  21:20

 

2013年7月23日晚8时40分,  S209省道33km+190m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6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3万元。

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月24日,省政府批准成立了南丰县“7•2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总工会、抚州市人民政府分别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工作得到了福建省相关方面的大力支持,福建省三明市专门成立了由安监、公安、监察等部门组成的“7•23”重大交通事故协助调查组,协助我省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及时提交了协查情况。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梅广文,重型半挂车驾驶人,男,42岁,住址:抚州市南丰县白舍镇中和村坪上组49号,驾驶证号:362524197108195019,档案编号:130500152783,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5月10日,有效期至2015年5月10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赣F43073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南丰县桔圣汽车贸易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车辆品牌:欧曼牌,车辆型号:BJ4251SNFJB,准牵引总质量:30500公斤,驾驶室核载:  3人,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于2007年10月12日在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登记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赣F2392重型厢式半挂车所有人:南丰县桔圣汽车贸易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车辆品牌:恩信事业牌,车辆型号:HEX9400CLXYE,车辆自重:8000公斤,核定载质量:32000  公斤(实载29840公斤货物并乘坐21人),该车于2007年10月12日在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登记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南丰县桔圣汽车贸易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将赣F43073牵引车和赣F2392挂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梅广文和聂长林从事挂靠货运经营,2013年7月聂长林将车辆股份转让给孙国勇。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车主”为梅广文和孙国勇。经对驾驶人梅广文讯问,其陈述:在事发当日返程途中发现赣F2392挂车后轮制动淋水冷却装置发生故障,但未采取措施继续强行行驶,在途经事发长下坡路段时,感觉到车速加快且制动失效,行驶至事发地点时车辆发生侧翻,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为每小时50公里。

事故发生后,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F43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一轴被改装,两侧前轮无制动装置,右侧第二、三轴半轴油封漏油,制动毂及制动摩擦片工作面粘满油污;赣F2392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左侧第四轴制动摩擦片B片部分破裂(陈旧性)缺失,左侧第六轴制动毂陈旧性破裂。两车制动性能技术条件均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三)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南建公路(S209省道)33km+190m(南丰县付坊乡境内)。该路段按一般三级公路山岭重丘标准设计,限速每小时30公里,水泥路面,纵坡度为3%,转弯半径为60米。事故发生路段为下坡右转弯,道路宽9米,道路右侧为山体、路肩宽1.5米,弯道左侧设置了水泥防撞墙(防撞墙总长47米,高0.85米),东端路外有1米高的土堆,现场来车方向是约200米直线下坡道路,设置了路面横向减速标线以及右转弯警告标志,弯道外侧设立线形转向诱导标志。

事故发生后,经抚州赣东公路设计院勘察,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经现场勘察,路面未见事故车辆制动痕迹。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能见度较好。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南丰县桔圣汽车贸易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赵水根、总经理黄太松。2003年3月在南丰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汽车销售、物流服务、普通道路运输服务。2003年8月取得南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因证照到期换证2次),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  南丰县昌丰汽车修理厂。个体经营修理厂,经营者曾爱泉。2005年10月在南丰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汽车整车维修及汽车配件、轮胎等服务及零售。2011年10月取得南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6日,经营范围为:二类汽车维修。

3.广昌县创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游家圣。2001年5月在广昌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表,经营范围为:停车场服务、车辆检测服务。2012年12月,取得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江西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能力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7日。2011年12月,取得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8日。2012年2月,取得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2月7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7月23日5时许,南丰县太和镇下洋村居民陈俊明雇请驾驶人梅广文的赣F43073/赣F23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1名随车司机和24名农民前往福建省建宁县溪口镇收购黄花梨运往广东,当日19时左右,在收购了6万斤黄花梨后,驾驶人梅广文驾车(核载3人,实载27人。其中:驾驶室乘坐6人,车厢内货物上乘坐21人)沿南建公路由福建省建宁县溪口镇返回江西省南丰县,20时35分,当车辆进入江西境内3.6公里,行驶至南建公路(209省道)33km+190m处下坡右转弯路段时,车辆失控向左侧翻后,车头冲至左侧路外土堆,造成16人死亡,10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7月23日20时43分,南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事故报警后,迅速通知了交警、120前往救援,并按程序向上级作了汇报。20时57分,傅坊派出所、傅坊及太和两乡镇的乡村干部等第一批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21时10分左右,太和交警中队到达事故现场。21时30分左右,120到达现场进行紧急救援。21时50分左右,南丰县公安、交警、武警、消防等第二批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南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也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调度力量指挥救援工作,并在救援现场迅速成立了  “7·2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治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医疗救治、信息报送、事故调查、安全保卫、善后处理、后勤保障7个工作组,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在南丰县人民医院开通了伤员救治绿色通道,及时成立了抢救工作小组,并紧急从省、市医院抽调了医疗专家及医护人员参与救治工作,采取一名医师负责一位受伤人员、24小时看护的方法,全力抢救受伤人员。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及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开展现场救援,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副省长李贻煌、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小平、省安监局局长龙卿吉、省公安厅副厅长罗永银及抚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接报后连夜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现场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梅广文驾驶非法改装且制动不良车辆上路行驶,在长下坡急弯路段车速过快、制动失效,导致车辆失控并侧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货运车辆违法载人、人货混装、驾驶室严重超员造成了事故重大伤亡的后果。

(二)间接原因

1.南丰县桔圣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混乱,公司员工与机动车安检机构、二类汽车维修保养单位串通为事故车辆办理虚假年度检验和季度维修保养合格证明;对公司所属车辆非法改装造成车辆机件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载人严重违法行为等问题失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机动车安检机构及二类汽车维修保养单位出具虚假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检测合格证明。致使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以合法形式正常使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1)广昌县创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在事故车辆未到检测站上线检测的情况下,出具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2)南丰县昌丰汽车修理厂分别于2013年4月和7月,在事故车辆未进厂维修保养的情况下,出具维修保养合格虚假证明。

3.黄花梨贩运者陈俊明组织劳务人员违法搭乘货运车辆。雇请事故车辆前往福建建宁采摘并贩运黄花梨,组织大量劳务人员违法搭乘货运车辆,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4.南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发现和制止南丰县桔圣汽车贸易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存在的为事故车辆办理虚假年度和季度检测材料等问题;未发现和制止南丰县昌丰汽车修理厂为事故车辆未出具虚假季度维护保养合格材料等问题;对南丰县桔圣汽车贸易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失察,监管责任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5.抚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及其车辆检测站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存在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对辖区检测站驻站查验民警业务指导和考核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1)抚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对全市机动车辆的检测和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所属车辆检测站监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不力,业务指导和考核驻站民警不力,未及时发现现场查验民警不在岗的行为。

(2)抚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检测站。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检测站驻站民警业务指导和考核不到位;对事故车辆及驻站查验民警在2012年度年检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检验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

6.广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辖区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广昌县创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行为监督不力;对事故车辆未到检测站检测的情况下取得安全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等问题失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7.南丰县公安交警大队及其太和中队对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1)南丰县公安交警大队。督促太和中队针对特殊时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肇事车辆逃避监管工作不到位。

(2)南丰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和中队。虽开展了货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货车违法载人、驾驶室超员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但在全国开展货运车辆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期间,针对辖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车辆利用早、晚时间逃避检查的行为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丰县“7·23”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梅广文,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车辆驾驶员。2013年7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驾驶安全技术条件不符要求的车辆,当行至事发地点时车速过快、制动失效,导致车辆失控后侧翻;车辆驾驶室严重超员、人货混装加重了事故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并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何影骑,南丰县桔圣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公司车辆年检的工作人员。2013年7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事故车辆未到南丰县昌丰汽车修理厂、广昌县创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保养、现场检测的情况下,与车辆二级保养单位、车辆检测机构串通,分别为事故车辆出具虚假维修保养合格证明和虚假检测合格报告,致使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长期以合法形式正常使用,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游家圣,广昌县创威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7月30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6日,在事故车辆未到检测站的情况下,放任公司员工出具虚假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致使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取得了年度审检合格标志,以合法形式正常使用。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并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曾凡勇,广昌县创威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技术负责人。2013年7月30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依法应对年检车辆进行上线检测后如实出具检测数据。2012年10月26日,在事故车辆未到检测站现场检测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致使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取得了年度审检合格标志,以合法形式正常使用。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并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陈俊明,男,南丰县太和镇下洋村村民,黄花梨贩运组织者。2013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3日,雇请事故车辆前往福建建宁采摘并贩运黄花梨,组织大量劳务人员违法搭乘货运车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并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平广亮,男,中共党员,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主任科员。2012年6月,经抚州市交警支队授权代表支队机动车检测站在广昌县创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责机动车查验。2013年7月30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平广亮在任职期间,未履行机动车查验职责,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的工号、密码及查验合格章交给不具备查验员资格的人员使用。2012年10月26日,在事故车辆未到检测站检测的情况下,出具了查验合格以及将创威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虚假上线检测数据上传到抚州市交警支队,使事故车辆取得机动车审验合格标志。对此,平广亮负有直接责任,并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后,视情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7.陈润根,南丰县昌丰汽车修理厂二类汽车维修保养业务负责人。依法应对事故车辆进行季度维修保养后,如实出具车辆是否合格的证明,但在2012年10月事故车辆未到现场的情况下,仍然出具虚假维修保养合格单据,致使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以合法形式正常使用。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汪广平,中共党员,南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维修驾培股股长。主要负责全县所有车辆维修企业的发证、审批、挂牌及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全县营运车辆的检测、发证、维修及日常审验管理工作,建立车辆的技术档案和维护记录;负责对全县二类汽车维修单位的指导、监督等工作。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营运车辆、二类汽车维修单位的日常监管和监督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制止南丰县桔圣汽车贸易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南丰县昌丰汽车修理厂存在的违法行为,认可了事故车辆季度维修保养合格。对此,汪广平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胡俊,中共党员,南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分管维修、驾培、检测站等工作,2013年3月调整分工,增加了货运管理工作。在货运股股长抽调出去工作后,直接负责货运相关业务工作。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维修、检测站落实日常监管和监督工作不力,对货运企业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货运企业存在的岗位操作责任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未发现和制止货运企业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认可了事故车辆季度维修保养合格。综上,胡俊对货运企业监管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对维修、检测站落实日常监管和监督工作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包建国,南丰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南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主持南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全面工作。任职期间,督促分管领导和所属部门落实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力,对所属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此,包建国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4.谢润龙,南丰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分管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任职期间,督促分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和监督工作不力,对下属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此,谢润龙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廖雄志,中共党员,南丰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职期间,对本单位落实日常监管工作不力及下属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此,廖雄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饶旭鸣,中共党员,2009年12月至2013年3月任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检测站站长,2013年3月至今任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正科级干部。在任机动车检测站站长期间,对辖区检测站查验员业务指导和考核不到位;对事故车辆在2012年度年检中存在的虚假查验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对此,饶旭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程军,中共党员,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政委,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分管机动车检测站工作,2013年4月分管财务科、装备科。在分管机动车检测站期间,对辖区检测站查验员业务指导和考核不到位;对事故车辆在2012年度年检中存在的虚假查验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情况失察。对此,程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李国庆,中共党员,广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股股长,主要负责全县企业的法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计量器具的校准、计量监督、执法监督等工作。任职期间,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安检机构出具虚假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情况。对此,李国庆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游义堂,中共党员,广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分管综合、计量、稽查等工作。任职期间,分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力,对分管部门未发现机动车安检机构出具虚假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情况失察。对此,游义堂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0.谢鸣,广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书记、局长。任期期间,督促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不力,对职能部门未发现广昌县创威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情况失察。对此,谢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艾斌,南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太和中队副中队长,主持中队工作。任职期间,针对辖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货运车辆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不力,对事故车辆利用早、晚时间逃避检查的行为失察。此,艾斌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2.  唐咸富,2013年4月任南丰县委常委、南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运输等工作。任职期间,对所分管的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此,唐咸富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作组织处理人员

吴荣根,中共党员,南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主任科员,分管太和中队。任职期间,督促太和中队针对特殊时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肇事车辆逃避监管工作不到位。建议责成南丰县公安局纪委对其诫勉谈话。

(四)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南丰县桔圣汽车贸易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处予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处罚裁量权标准)并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南丰县昌丰汽车修理厂。2013年4月和7月,在事故车辆未到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的情况下,为事故车辆出具了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对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广昌县创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事故车辆未到检测站上线检测的情况下,为事故车辆出具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合格报告,致使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以合法形式正常使用。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予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吊销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证。

4.赵水根,南丰县桔圣汽车贸易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决策人,对公司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履行并督促所属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予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5.黄太松,南丰县桔圣汽车贸易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操作岗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致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乱。疏于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车辆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违法载人、驾驶室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员工独自或伙同他人与车辆检测机构、车辆二级保养单位串通为事故车辆办理虚假年度检测合格和季度保养合格证明;放任车辆非法改装造成车辆机件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处予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建议责成南丰县桔圣汽车贸易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撤销其总经理职务,并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处理建议

1.抚州市人民政府。对南丰县、广昌县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建议责成抚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2.南丰县人民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建议责成南丰县人民政府向抚州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

抚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南丰县“7·2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及业绩观,坚决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重速度、重增长、重效益、轻质量、轻安全的倾向,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等方面的关系,强化宏观调控、强化政策引导、强化监督检查,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尤其是基层、企业,确保安全生产。

(二)全面整顿货运经营秩序,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抚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针对事故所暴露的问题,结合实际,全面开展货运市场经营秩序清理和整顿,认真审查货运企业(车辆)的运营资质、安全管理状况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情况。全市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货运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汽车维修保养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汽车维修保养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三)突出道路交通监管重点,进一步强化路面秩序管控能力

抚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13号)。继续强化路面秩序管控,针对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强货运场站、物流(配货)中心的日常监管,严把道路货运重点关口。要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全面提升路面管控能力,严厉打击货运车辆违法载人、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跨省长途运输车辆,要强化区域合作,有效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认真检查运输车辆的驾驶人情况、车辆乘载人数、车辆安全状况等,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四)完善机动车安全审验机制,进一步强化安检机构日常监管

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机动车安检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密切协作和联席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机动车安检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一是严格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机动车安检机构准入条件,确保发证质量。同时,重点检查安检机构持续保持获证条件的情况,依法从严查处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建立良好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秩序。指导安检机构进一步规范检验工作程序,推广窗口受理、大厅等候的一窗式检车服务模式,增加免费导办人员,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建立打击非法中介的常态机制,依法严处非法中介人员。三是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强化安检机构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五)全面落实交通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管理格局

近年来,随着全省公路里程不断延伸,交通运输、物流行业快速发展,群众的出行条件及货运条件得到改善,但目前交通管理手段单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同程度出现“漏洞”和空白。要彻底改变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要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乡(镇)、各村(组、居委会)、各学校和企业,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作为基层政府的工作职责,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大交通工作格局,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交通安全管理,自觉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实现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