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不批捕虐童案养母引担忧:以后或想管管不了
原标题:南京检方不批捕“虐童案”养母,打孩子只是家务事吗
4月1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先后发布的两条消息,让“南京虐童案”再度掀起波澜。
第一条发布于4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微博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很快,这条微博便激起了舆论的反弹。“伤害那么严重,居然不逮捕”、“从今以后大家可以放心打自己的孩子了,只要不打死就行,不用坐牢。这个判例是想告诉大家这个吗?”不少人表达了对这一决定的不解。
面对公众的质疑,当晚9点左右,“南京检察”又再次发布长微博,就为何对李征琴故意伤害案不予批捕,给出了4点理由。
但第二条微博的发布未能平息质疑。有专家指出,“南京虐童案”虽然只是个案,但它在全国范围内的影响太大,无疑会成为日后很多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的样本。一些人担心,不批捕决定,会给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带来困扰。
不批捕决定引争议
事情源自4月3日一组在微博上广为流传的照片:一名男童疑似被养母殴打,赤裸的后背上,布满了一道道密密麻麻的伤口。
据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3月31日晚,养母李征琴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检察官还表示,2014年6月以来,因为教育问题,李征琴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随后,4月16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由各界代表组成的审查逮捕听证会,就是否应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出席听证会的有19人,12人明确表达了建议不予批捕的意见。
当时,就有不少人表达了对听证会结果的疑惑:为什么孩子被打成这样,多数听证人员还建议不予批捕?4月19日下午3点,南京检方正式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时,该事件则被迅速推上风口浪尖。
中青舆情监测室抽样分析2000条网民评论显示,42.9%的网民质疑检方不逮捕的决定。网民“糖比不爱吃糖”感到担忧,“孩子还会被送回到那个鬼地方吗,后果简直不敢想。”
凤凰网20日也就此事展开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表示反对的占58.52%,认为这违背“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释。
“我感到很遗憾。”预防儿童虐待与忽视机构“小希望之家”创始人陈岚说,和全世界多数国家比,这表明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的惩治还没达标。
“比方说在美国和加拿大,这样的虐待和殴打,养母通常情况下会被判比较重的刑罚,也是很难被保释出来的。”陈岚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美国的一位母亲,用强力胶将女儿的手黏在墙上,扇耳光导致其颅内出血,结果被判处终身监禁。
同样持反对态度的还有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4月19日下午15点32分,陈士渠通过其认证微博称,“反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依情还是依法
对于公众的质疑,4月19日晚上9点左右,南京检方又发布了第二条微博。相较于第一条的寥寥数字,这条微博用了近2000字,解释为何检方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中,南京检方明确强调,不逮捕并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通报称,李征琴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逮捕只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适用问题,与最后的量刑没有必然联系。
记者注意到,南京检方给出的4点理由中,其中一条提及,本案被害人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也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通报还表示,对李征琴批准逮捕,继续对其进行羁押,会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很可能会引起新的心理创伤,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前提下对李征琴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此前,有媒体公开报道,养母李征琴与孩子生母系表姐妹关系。事情发生后,孩子生母还曾前往浦口区检察院为表姐求情。
这也一度让案件陷入了处理是“依情”还是“依法”的讨论。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四中全会后,我们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更强调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如果每一次事情发生以后,我们都用情来取代法,那司法的权威、法治的权威怎么能够树立起来?”
在他看来,这个案子听证的角度,向社会传达的恰恰是另一个声音:它放大了施暴者“有情可原”的观念。
“过去这些年,正是因为存在家庭暴力‘有情可原‘的观念,导致施暴者往往不能受到惩罚,导致更多的父母敢于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佟丽华说,过去家庭暴力案件频发,但在案件的处理中,除非出现重伤死亡,很多案件没有得到司法干预。
“现在最高司法政策的核心目标,恰恰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想在孩子在被打死、打残以前,及早进行司法和政府的干预,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佟丽华说。
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副主任李献云认为,司法机关在处理问题时,应该遵循“儿童利益第一”原则。
“法跟情并不对立。”李献云说,“法该罚就罚,只是怎么个罚法的问题。”她认为,法律是严肃的,但法律也是有尺度、有范围的,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当考虑“情”。“标准应该是‘怎么样对这个孩子的成长更好‘,而不是一味地罚。”
而经历过这样的事件后,无论是孩子还是养母,心理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创伤。李献云建议,应该由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介入,对孩子和养母进行心理疏导。
不批捕决定折射儿童保护困境
尽管检方已经做出解释,但质疑的声音并未消解。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表示,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但这种说法引起不小的争议。
“把虐待子女的行为定性为事出有因的‘教育过度’,是中国虐童频发的根源。”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刚说。
一些人担心,检方不批捕的决定,会起到不好的示范作用,今后除非出现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轻伤案件都可能援引这一案例作出不批捕的决定。而这也可能导致公安机关今后在面对类似家暴案件时,“想管管不了”,不再积极处理家暴案件。
张志刚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方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在他意料之中,这个结果折射出当前中国儿童保护工作的现状和困境。
“检察机关此举可能综合考虑到了男孩的后续教育和回归家庭的可能性,为男孩继续回归养母或生母家庭,留了余地。但同时,也反映了中国社会大多数人在虐童问题上的价值观念,即虐童是监护人教育孩子过当或者过度的定性,而不是故意伤害。”
张志刚说,这也折射出中国当前法律体系欠缺专门的对虐童从重处罚规制的虐童罪。没有将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与普通故意伤害或虐待罪行严格区分对待,违法结果偏轻。
他还提到,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对受伤害虐待儿童的国家监护制度,也使得妥善解决受害儿童的后续抚养问题的路径,不畅通、不完善。“这也给办案机关制造了难题,很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虐童案件,最后都不得不高举鞭子,却轻轻放下。”
不过陈岚表示,与过去比,我国已有了巨大的进步。
“过去,儿童虐待往往被认为是家务事,根本不会关注。对打孩子的人,顶多是教育教育,甚至连教育都没有。但现在大家已经很认真了,要进入法律程序。”陈岚说,就像一个沉睡的齿轮,它现在开始嘎嘎地转动了。
2014年12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3月初,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佟丽华认为:“这向社会表明,家庭暴力案件是被明令禁止的,施暴者将受到法律惩罚,这符合现代的法律理念。”
李晓霞更看重这起案件最终是否会成为一起标志性的案件。“目前,很多殴打孩子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很大程度上还因为预防机制的缺失。”她建议,应该在法律层面将“强制报告义务”确立下来。“比如如果邻居发现有这样的行为,有义务报告,否则也要追究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