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撞人案鉴定结果再掀波澜

20.10.2015  10:28
原标题:南京宝马撞人案鉴定结果再掀波澜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 周亚琼、李北北

6月20日13时53分,王季进在南京市秦淮区驾驶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这一事件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

9月6日21时24分,南京市交管局在其政务微博上发布了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相关报道,9月6日晚,肇事案中遇难的马自达车主薛某的父亲薛先生表示,对于这个鉴定结果,不敢相信,也不能接受。“整个鉴定过程我并不知道,也没有人告诉我会有这么一个过程。因此,我对这个鉴定报告不接受,并要求重新做鉴定。”另一位遇难女子刘某的丈夫马先生要求重新进行鉴定。9月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在《中国青年报》撰文称,侦查环节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由于社会普遍关注此案,警方公布了上述鉴定结果。

9月10日19时42分,南京秦淮检方在@秦淮检察上发布了?“6·20”宝马案肇事嫌疑人王季进批准逮捕时的有关情况说明。说明中明确表示,王季进在案发前曾报警称有人要害他。9月11日,《现代快报》在报道中称,男性受害人的父亲薛先生表示,肇事方到现在连句道歉都没有,他暂未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舆情关注度分析

南京宝马撞人案鉴定结果公布后舆情走势(单位:篇)

此次引起舆情发酵以及最多争议的,即“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术语。9月6日晚,该通报被南京当地媒体转发,后又被新浪、网易等网站转载,引起更大范围的关注。“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否会让肇事者“逃脱罪责”成为舆论最大争议点。首先,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其次,为何强调“作案时”;再次,这个鉴定结果是怎么得出来的,疑问全部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发酵而出。

对于车祸鉴定,多家媒体9月7日和8日发出质疑。其中以人民网及新华网的文章影响最广。

@人民网发出了六个疑问:1.做出鉴定的详细依据;2.案发于6月20日,如何准确鉴定出当时情况;3.如何证明作案时正好处于发病状态;4.如果之前有精神病史,如何拿到驾照,如果拿驾照后患病,为何还能上路;5.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何影响;6.司机王某家庭背景对鉴定结论有无影响。

新华网六问鉴定过程:1.为何6月20日发生的事情,8月31日才作出鉴定结果;2.为什么会想到要去做精神疾病鉴定;3.南京脑科医院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如何鉴定的;4.犯罪嫌疑人到底何种身份,之前有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5.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之前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如何拿到驾照的,如果拿驾照后患病,为何还能上路;6.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何影响。

据统计,截至9月9日15时,事件相关网页新闻4000余篇、新闻跟帖40余万条、微博4万余条、微信公众号文章1300余篇,其中仅腾讯新闻《南京警方通报宝马撞人案:肇事者患急性精神障碍》就有超13万条网民评论,新浪微博“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话题吸引超800万网民阅读与参与讨论。

网友观点倾向性

南京宝马撞人案鉴定结果公布后网友观点分析(抽样:300条)

通过对300名网友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大部分网友怀疑,这份鉴定说明是否会为肇事司机减轻量刑?病例是否存在造假?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是怎样的?部分网络名人也提出要慎重看待司法结果。

是否为减轻量刑(32%)

网友“孙逸”:我没看懂。是不是有精神病的害人性命就可以减刑甚至脱罪?

质疑结果造假(22%)

网友“邹着眉头的微笑”:为什么南京宝马肇事案需要两个月的排查期、出了事故才说对方有病、有病还知道逃逸。以后会不会给很多人提供借口?一个病例,造假应该不难吧?

追问鉴定过程及鉴定方法(18%)

网友“能水卷心”:如果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结果轻易成立,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后果,会不会被有的人拿来克隆?

网友“李首道律师”:这些依据均是来自于嫌疑人陈述,其家人陈述,何以证伪?这种鉴定意见能有什么公信力?

建议申请重新鉴定(16%)

网友“医疗律师高瑞城”:司法鉴定人采取的过去史,是嫌犯亲属提供,无其他证据,不宜直接作为鉴定依据;过失是司法认定范畴,不属于该鉴定范围。鉴定人对该过失的分析、认定,既超范围,分析和结论缺乏逻辑和法律依据,说明鉴定人水平明显不足。建议选择国家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肇事司机有何背景(7%)

网友“小不喀啦”:应把肇事司机背景公布。

忧虑当今的司法鉴定(3%)

网友“法医秦明”(认证信息:主检法医师秦明果壳医药领域达人):律师、检察院提出,有资质的精神病院做出,公安机关其实没有丝毫办法。以我对精神病鉴定的粗浅了解可以这样认为:一切有社会功利性的行为(如因仇、劫色劫财、纠纷、炫耀、路怒等)都不该被鉴定为无或限制责任能力(实际上还是有过因仇无责的案例)。尤其是间歇性更应慎重,必须考虑前因后果不可只看表象。

网友“蒋宁平”(认证信息:西南交通大学艺术与传播学院传播系副教授):看过罗森汉“精神病房里的正堂人”实验的人(发表在著名的《科学》杂志),就知道有时候精神病的诊断有多么的不靠谱:9个正常人伪装成精神病人,分别进入不同医院,均被诊断为精神病,被精神病院收治住院治疗。南京宝马司机不仅精神障碍,而且是短暂性,还急性。

其他(2%)

媒体评论摘要

司法鉴定有其专业判断逻辑,但并不意味着其过程就可以封闭化。再专业的知识判断,都需要直面公众基于常识的疑虑,也离不开开放化的程序设计和当事人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意味着其并非最终司法认定的证据,要增强其证明的效力,就需要强化鉴定过程的正当性。

专业化时代,知识也是一种权力,尤其是当执法需要借助知识权威时,更需要对知识权力本身进行规范、约束和监督。无论是精神病鉴定还是司法过程本身,都是专业知识判断,都需要遵从公开透明的程序法则,如果一味以专业知识权威自居,拒绝向公众开放,那么再客观公正的结论都可能遭遇被质疑的结果。在南京宝马案中,舆论一路盯住不放,并对鉴定意见提出疑问,无非是担心暗箱操作,会损害社会公正的底线,蚕食司法正义的基石。(据《人民日报》,作者:傅达林)

南京宝马案的相关司法鉴定已经公布,具有法律效力,但此鉴定结论并非不可置疑,受害者家属如持异议,可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案件中,舆论同情受害者,但舆论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前“定罪”,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点确定无疑。有关司法机构对“急短性精神障碍”的鉴定和采信,也必须持高度谨慎的态度,不能让其成为一种“来无影、去无踪”的疾病,更不能让其成为违法减罪的工具。期待南京宝马案最终形成一个公正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同时,更期待有关部门以科学、严谨、透明的司法实践,赋予这起典型案件更广泛的社会示范意义。(据《北京青年报》,作者:樊大彧)

被害方可能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无论最终结果客观上有利于哪一方,都有可能引起另一方不满,司法可能做不到让所有当事方都满意,但必须做到让各方信服。这需要正当的程序做保证:

第一,充分保障当事各方申请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不可能没完没了地进行下去,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这种权利应当得到最大程度地实现。

第二,法庭上进行质证。就双方认可而言,这一环节至关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回应质疑。比如,鉴定依据是什么、如何准确鉴定作案时情况、鉴定意见是怎么得出的等。

第三,法庭慎重采信。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并不意味着一定采信。合议庭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评估后,对是否采信应作出正确判断。(据《检察日报》,作者:党小学)

舆情点评

6·20”南京宝马肇事案发生后,立即引发舆论强烈关注。从“毒驾”到“酒驾”再到“顶包”,南京警方面对舆论质疑不断“释疑”,旧有的公众不满尚未完全散去,“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疾病鉴定结果的发布再次将事件推向舆论浪尖。家属的不认同、网民的不理解、媒体提问质疑均需获得回应。

截至目前,公众对“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结果呈现一边倒的不信任。《人民日报》、新华社也发声质疑,“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什么样的疾病?这一鉴定结果是由什么机构来做的?鉴定方法是什么?鉴定标准是什么?是否是为了当事人减轻量刑?面对质疑,“只公布结果,不公布过程”,对后续舆情处置显然不利。在学理上,应有部门出面厘清“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内涵外延和鉴定方法;在司法上,是否会予以采信,是否关系量刑也需在案件的后续审理中开诚布公。如此,才能缓和舆论压力,避免谣言的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