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检察院:贿赂案占职务犯罪七成以上

08.01.2014  16:06

  中新网南京1月8日电 (记者 申冉)“过去更注重对受贿官员的查办,行贿者往往作为污点证人刑罚较轻,甚至不做刑事处理。从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昨天,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骆晓刚,向社会通报了2013年度该市反贪部门查办贪污腐败案件的总体情况。他警示,其中七成以上为贿赂犯罪,行贿者成为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

  据骆晓刚通报,2013年度,仅南京市检察机关就查办了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原副行长杨琨特大受贿案、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汪扬受贿案、南京市审计局直属二局原局长梅松海受贿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要贿赂案。目前,贿赂案在全国范围内都呈现高发态势,从南京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比例来看,以前是贪污公款占了70%,现在是受贿和行贿占到了70%以上。

  据统计,去年全年,南京市反贪部门共立案150件192人。其中,大案率为100%,10万元以上案件同比上升17%,县处级以上要案32人(含市管副局级以上要案2人),要案比例同比上升10.3%,查办行贿案件25件26人(占比13.5%),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332万元。

  据南京检察院副检察长陆晓敏介绍,过去职务犯罪的重点是查办受贿案件,行贿犯罪没有得到有效处理。

  “对于行贿案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义,2013年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分歧比较大,两高《解释》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这方面的分歧,弥补了立法上的争议和空白。”陆晓敏就检察机关查办行贿案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此外,过去鉴于行贿受贿案往往是‘一对一’对口犯罪行为的特殊性,为了能够让这类案件顺利侦破,往往把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对其刑罚从轻。甚至不管行贿多少,为了能够把案件侦办成功都不作处理,只会在工商部门对行贿人进行行政处罚,一般经济处罚比较严厉。

  不过陆晓敏强调,自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行贿罪量刑有了明确标准以来,检察机关在查处受贿人的同时,加大了对行贿案件的查办力度,希望能够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职务犯罪。

  骆晓刚告诉记者,在南京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发展重点大部分在城市建设方面,投入比较多的都是基础建设,所以在城建开发、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领域钱权交易的职务犯罪较为密集,占了查办案件的主要部分。

  “一般是个体老板为了谋取工程给一些管事管物部门的领导干部行贿。”骆晓刚分析,“相较于占用公款一类的腐败案件,这类行贿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贪官也有侥幸心理,尤其是退休前夕的58岁、59岁高危年龄段,往往会出现先承诺‘办事’,退休后再给回报的‘流程’。

  骆晓刚坦言,对于行贿人的打击力度加大,意味着反贪部门必须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初查上来,南京市检察院制作了菜单式初查工作导引,要求基层院反贪部门以导引提示按步骤开展初查工作,优先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微博等公共互联网站收集相关资料信息,严格规范制作线索初查评估报告,使初查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例如,反贪部门设立信息科,专门负责摸查、收集案件线索,对线索按照价值高低分类管理并集中开展初查工作;创新以基础性初查、延伸性初查、突破性初查为主要内容的“三段式”精细化初查模式,扎实推进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供证互动的转变;在不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以检察室站开展工作的便利,有力排除侦查干扰,实现案件快侦快结。

  据骆晓刚介绍,2014年南京市反贪部门将继续加大力度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关系民生,严重损害群众合法经济、政治和人身权益的食品药品、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国土资源、金融证券、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和行政审批、招投标、拍卖等关键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完)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