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六成小区无业委会 业主遇纠纷维权艰难

04.12.2013  22:52

  今视网12月4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南昌物管条例》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然而,3年过去了,执行却不尽人意,因无业主委员会,本网时常接到南昌部分小区反映维权难,比如车辆乱停无人管,私占车位、停车位被做他用。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南昌超六成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遇到纠纷业主维权艰难,而有业委会的小区又面临着换届难、决策难、履职难等难题。

  现象

  南昌六成以上小区没有业委会

  都说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利益代表”,是业主向社会各方反映意愿和要求最直接的渠道之一。而据南昌市房管局组成的专题调研组在 2012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研全市有物业管理的物业项目总数795个(不含保障房)后发现, 其中521个住宅项目中,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只有203个,覆盖率仅38.96%。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中,也有80%左右运作不规范。

  “到目前,南昌有物业管理的物业项目总数变为了1000个左右,其中约700个住宅小区。由于基数增大,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比例可能还低 于38.96%。”南昌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业主遭遇纠纷维权举步艰难

  没有业主委员会,导致的后果就是业主遭遇维权难的尴尬。如本网之前所报,蓝天郡小区地下一层223个地下停车位被改成了商铺,后开发商又将小区的休闲广场改作了停车场。由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少业主纷纷自发与开发商、物业协商多次,但无果。

  没有业委会,对于小区的一些基础设施维修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南昌市江信国际小区的19栋的业主反映,该楼栋的一电梯从8月底,坏了4个月至今没有维修。298户居民,近1000名业主每天上下电梯,只能依靠另外那一部电梯。而该小区物管申请提取维修基金时,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小区必须要有业主委员会,特别是在提取时,要受业委会委托,并由业委会盖章确认。而江信国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无法提取维修基金。

  记者调查了解到,有了业主大会之后,才可以选择、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才可以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物业管理费水平,监督规范物业管理公司 的行为;获得小区物业规划资料,了解哪些属于我们业主的公共设施、停车场、绿化广场的产权及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等等。如果没有业主大会,上述权利均无法实现。

  原因

  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主参与性不高

  虽然南昌市2010年7月1日执行的《南昌物管条例》,但许多小区想成立业委会感觉很艰难,是谁伸手阻止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此,记者调查了解到,主要因为相关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业主参与性不高。

  据蓝天郡小区业主廖先生介绍,2009年,该小区的部分业主就可以宣传成立业主委员会,当时由于入住的人不多,所以宣传一段时间后,没能响应。2010年,业主继续宣传,同时小区的业主陆续进住,入住率上升,远超成立业委会的条例。2011年至2013年,组织过几次,均告于失败。

  今年4月,蓝天郡业主成立了蓝天郡业主委会员筹备群,并组织几百人以上的业委会宣传活动,得到了多数业主的赞同,有200多位业主当场签下了同意成立业委会的名单。

  “当我们拿着200多位业主的名单,代表业主来到蓝天郡小区居委会申请时,居委会领导称办公设备不全,可还有遭到少数业主反对,因此,成立业主委员会还是无疾而终。”廖先生说到。

  而江信国际花园小区之前有过三次成立业委会的努力,但是都以失败告终,问题出在小区里缺乏积极的组织者,或者组织者面对了大量问题之后选择放弃。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业主出于自身的利益,形成意见不一的团队。

  业主委员会妨碍开发商赚钱
     
  此外,开发商想方设法阻挠业主成立业委会。据南昌房地产行业专业人士告诉记者,作为开发商,他们不愿意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开发商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和开发商是“对着干的”,就想尽办法阻挠业委会成立。一旦成立业主委员,小区公共设施只会全部交付给业主委员会处理,开商处的利益受损。现在开发商利用公共设施为自已谋利益属于常见的事,由于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即使有少数业主知晓也很难讨回公道。业主只有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向开发商和政府有关部门来解决此事,来为业主维权。

  “在业委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的责任将一直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把小区建成后,往往指定和自己有利益关联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同时也是为了掩盖开发中的不足。如果成立业主委员会,换了物业公司,这些不足就会暴露出来,也会促使开发商减少小区开发中的不足。”该人士说到。

  建议

  坚持“重心下移” 落实物管工作机制

  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一现象?南昌市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只有严格落实“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意见》(洪府厅发[2008]3号) 精神,坚持“重心下移”,强化县、区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同时,将业主委员会纳入街办、社区管理范畴。将业主的“自律自 治”与居民的“民主自治”结合起来,优化基层管理。将街办、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建立具体工作制度,使政府监管真正落到实处;街办、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乱作为的要加强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住宅小区要及时介入管理,确保居民工作生活有序。在县、区房管部门设物业管理科(办),明确专人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