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地税26条措施助“去库存”

18.04.2016  10:56

  本报南昌讯 刘小康、吴国华、信息日报记者王欢报道:近日,记者从南昌市地税局获悉,该局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及省地税局、市地税局出台的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汇编为26条(以下简称“26条”)进行了发布。

  夫妻间房屋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据悉,在关注度比较高的契税优惠政策方面,除了2016年2月22日国家发布的契税新政策外,“26条”中明确,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被征收户购房未超货币补偿免契税

  据了解,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合伙人将房产转至合伙企业免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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