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民意

01.05.2015  13:30

   重点区域养犬不登记可罚1000元   

  

  近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目前,《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公布,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5月12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将意见邮寄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雄州路199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330038),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在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1只犬

  《条例》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机关办公区、医院医疗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养犬人需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以及六十五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养犬,免收养犬管理费。

   八一广场、公交地铁等禁携犬进入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医疗服务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幼儿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交车辆、轨道交通及候车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八一广场。

  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住宅小区内禁设犬只交易场所

  犬只诊疗和交易市场,经常有大量犬只聚集,犬只疫病传播的可能性较大,对公共安全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对此,《条例》对犬只诊疗和经营进行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经营犬只。

  从事犬只交易,开办犬类寄养所、训练所、犬只美容等为犬只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污染环境卫生。

  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交易、培训等经营场所。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重点管理区养危险犬罚5000元

  《条例》提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其犬,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以二千元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销售、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记者 吴跃强 马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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