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民意

17.03.2017  12:01

      3月16日,记者获悉,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于4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信函寄至:南昌市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编:330038);邮件发送至: lifachu@163 。com。

  据了解,南昌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地名;地方传统文学、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来源:江西日报 许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