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失信违法企业将受限

13.04.2015  10:12

  本报讯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朱叶报道:12日,记者从南昌市法制办获悉,《南昌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禁止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

  针对一些出租出借资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得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开展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应纳入总体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将配套建设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纳入总体设计予以考量。需要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投资不得低于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专项查验,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失信违法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诚信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监管;并对失信违法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征求意见稿》强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4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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